发布时间:2019-07-04 00:00:00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经济学院
发布时间:2019-07-04 00:00:00 浏览次数:15次 文章来源:
第二部分 研究生培养制度
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 40 -
贵州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规定 - 61 -
贵州财经大学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建设规定 - 63 -
第三部分 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制度
第四部分 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
第五部分 导师及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及工作职责 - 151 -
根据教育部和贵州省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为保障我校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命题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主要侧重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注重考察基本理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注重考察应用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初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一般应根据我校制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命题,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过度到全部按一级学科命题。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为在职人员单独考试的命题也应遵循上述原则。
我校初试中业务课命题由我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符合要求的专家或委托各硕士点导师组组长组织专家进行命题。
我校应加强对业务课命题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品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负教学工作的教师或科研人员组成,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并保持相对稳定。
1.初试专业业务课均采用笔试形式。
2.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保持一致。
3.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辞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专业业务课试题卷面满分为150分。
4.每门专业业务课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值应在试卷上注明。
5.试卷应使用60克或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试卷要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统一,一般要做到题卷分离,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要打印或胶印。
6.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形式审核由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审定密封的试题交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应分别封装。
7.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试题泄露。
8.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9.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命题和审题工作。
10.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漏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我校命制的业务课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然后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然后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份《招收攻读硕士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受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将另一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单独装在一信封内,在规定时间内用机要通信寄送接受试题地点。
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试题及标准答案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机要保密室要符合国家保密局和教育部规定的标准要求。试题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昼夜看管。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具体规定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教试﹝1993〕4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1.保密室应设在二楼以上,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安置防盗门窗、报警装置,预备防火器材。
2.保密室应实行分工详细、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3.试(答)卷必须存放在双锁或密码锁铁柜内。保密室门锁、试(答)卷柜锁均要做到两人同时在场才可开启,两人中应有一名是招办负责人。
4.启用试卷保密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使用期间,必须配备两名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其中一名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四人以上。值班巡逻人员要切实执行值班规定,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5.保密保管人员必须选派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身体健康、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招生考试的人员担任。
6.保密室建立要考虑到值班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便利,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备有电话。新建的或变动的保密室,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对违反试(答)卷保密制度或因渎职造成泄密、被盗等严重事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1.上岗前应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熟悉试(答)卷收发手续。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做好试(答)卷的保密保管及接收、发放工作。
3.值班期间严禁回家、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通信等。
4.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答)卷保密室。
5.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答)卷袋密封包装、改动考生答卷。
6.保密室铁柜钥匙须由招生办负责人和保密负责人分别保管,两人共同在场方能开启,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
7.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拒绝他人索用保密室门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8.发放、接收试(答)卷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制度,办理双方签字手续。
9.发生试(答)卷泄密、失窃、严重损伤、涂改等重大事件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10、认真、如实记录值班情况。
1.在验明领送者身份后,方可进行试(答)卷的领取与交接。
2.领取试(答)卷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有专用车辆接运。
3.试(答)卷领取交接时,应认真清点数量,填写《交接单》,核对发放科目、数额、领送单位、时间等项内容无误后,领送人、发放人双方签名。
试(答)卷保密室使用期间,每班值班人员均应认真记录值班情况,包括何人何时离开试(答)卷保密保管地点,何时何人来过保密室,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试(答)卷交接及突发事件要如实、详细记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根据教育部和贵州省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为使我校硕士研究生在入学考试中各类试卷评阅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阅卷点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评卷规则和程序,明确工作纪律。阅卷前研究生院应组织成立阅卷组、安保组、技术组、复核组、纪检组、后勤组等机构。
2.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规则”。
我校自命题的专业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原则上命题人员不参与。
3.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科目试题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按规定时间,用机要寄送各省级招办。联考科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命题机构及时寄送阅卷单位。
4.评卷前,负责评卷的单位、部门要分科清点好试卷,密封试卷封面的考生编号,另外编写密号。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5.研究生院应当在评卷前组织有关阅卷人员对试题和统一评分标准以及执行细则进行学习。
6.评卷工作应在研究生院指定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试卷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试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期间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
7.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报研究生院按规定程序处理。
8.试卷评阅完毕后,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核查、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各阅卷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9.考试成绩由研究生院及时上传供考生查询。考生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研究生院应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对于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复查结果要通知考生本人。
10.研究生院应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命题科目的考试成绩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本省所有招生单位考生成绩信息库上报教育部。
为了科学统筹和合理配置招生资源,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使招生名额的分配向培养条件好、成效高的培养单位和学科倾斜,更好地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特制定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办法如下:
1.学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名额,遵循稳定基数、动态调节的基本原则,将招生名额分配到各个学院。
2.稳定基数部分占当年招生计划的70%左右。根据学校学位点布局和上一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确定。
3.动态调节部分占当年招生计划的30%左右。根据各培养单位重点特色学科、科研产出、生源质量、就业情况、学科平台和高层次人才等因素进行分配。
4.学科平台指标包括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数量,以及省部级以上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研究中心数量以及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等项目。
5.对连续2年不能完成招生任务的予以预警。对于连续3年招生人数少于3人的专业暂停其招生资格并限期整改。
6.上一年研究生论文检测、评阅不合格率较高的培养单位酌情减少招生指标。
7.连续两年没有录进研究生的专业暂停其招生资格并限期整改。
8.发生严重培养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授权点暂停其招生资格并限期整改。
1.研究生院按照名额分配指导原则,测算学院招生名额,制定初次分配方案。
2.初次分配方案在征询各培养单位意见基础上,报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3.学校将名额初次分配方案下达到各招生学院。
4.各招生学院复试结束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名额,由学校统筹安排。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调剂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根据教育部历年所印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通知,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调剂名单的确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择优挑选的原则。
2.调剂环节坚持严要求、高标准的原则,实行差额调剂。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3.调剂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政策,择优录取,宁缺勿滥,严格按本工作办法的规定调剂。
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结合我校办学特色,加强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进一步完善计划分配办法,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控,综合考虑研究生生源质量、培养质量、就业状况,以及科研任务、导师队伍、实践基地等研究生培养条件方面的因素,积极支持我校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学科发展,以此为依据制定我校招生及调剂指标分配。
我校接收调剂申请的基本条件如下:
1.优先接收本科毕业于优质生源高校以及特色行业学校的优势专业的考生。
2.优先接收我校考生调剂。
3.调剂生源充足的专业,原则上在学科门类内部进行调剂,调入专业与报考专业的一级学科相同优先;个别调剂生源不足的专业,可以跨学科门类进行调剂。
4.优先接收第一时间申请调剂我校的考生。
其他调剂要求按当年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1.研究生院发布调剂公告,发布接受调剂的专业和申请调剂的基本条件。同时,研究生院和各硕士点培养单位开通调剂咨询热线,接受考生咨询。
2.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进行调剂申请。校内调剂考生也需要经过教育部系统进行调剂。
3.研究生院调剂工作小组集体审核申请材料,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考生调剂申请。
4.考生在接到同意调剂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否则视为放弃。
5.确定调剂复试名单并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由研究生院组成调剂工作小组,成员由负责研究生招生的院领导和研究生招办工作人员组成。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具体要求开展调剂工作,同时接受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监督领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根据教育部以及贵州省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为使我校硕士研究生在复试中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复试。
2.我校招生部门应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并事先公布,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须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并向考生公布。
3.我校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应高度重视复试工作,根据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拟定的复试方案,审核复试考生的《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思想品德考核表、学历认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有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5人)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面试和笔试环节要严格管理,面试和笔试专家评分采取记名形式,专家要在相应成绩评阅处以碳素笔本人签字,经专家签字并确认后复试成绩方生效。所有原始材料都要留存备查,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复试专家评定成绩,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各培养单位负责人要对复试成绩进行审核签字后上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于异常成绩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有权进行复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4.对同等学历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5.我校招生单位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及时将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不拟录取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招生单位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单考生或未达到教育部提出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材料。转寄或索取调剂考生材料均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对外负责联系,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办理。我校应充分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生源余缺信息。
6.体检工作由我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相关要求执行。
7.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招生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思想政治考核材料需由能够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做出鉴定的部门加盖印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一项严肃和保密性很强的工作,从事和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及试卷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严守机密,严禁不正之风。涉及工作中在一定时期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任何人私自泄漏。决不允许透露试题内容,对参加命题、审题的教师姓名应严格保密,防止造成泄密事故。
(1)试卷保密室的钥匙指定专人保管。在试卷保密期间,试卷保密室必须保证及时锁好。
(2)在所有类型考试的试卷保密期间,每个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分别由两位工作人员保管,保险柜开启和上锁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
(3)试卷保密室和保险柜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在安全地方,不得丢失。
(1)命题必须使用专用命题纸。
(2)试题原稿必须放在专用命题信封中。试题原稿装入专用命题信封,命题、审题教师在信封密封处签字后,交给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由专人负责收试题原稿,交接时须检查装试题原稿信封的密封、签字是否符合要求,并在试题交接本上登记签字。
(4)试题原稿必须保存在指定的保险柜中,除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试题原稿。
(5)试卷开印前必须检查试卷原稿。拆封及检查必须有两位工作人员在场,工作地点相对封闭,防止漏题。
(6)检查试卷原稿包括以下内容:
试卷抬头的专业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填写清楚;
命题人、审题人分别签字;
每道试题注明分数,硕士生试卷总分符合教育部要求;
试题内容打印字迹清楚,题号准确;
标清图号,应有图示的题不应漏图、漏字母、标号;
标明页码。
(7)对于检查出有不符合规范的试卷,要及时通知命题教师到研究生院来修改。
(8)试卷原稿不允许带离研究生院。
(1)印试卷必须在固定的印刷点。不允许与印试卷无关的人员进入印刷场所。
(2)试卷印刷必须始终有两人同时在现场。
(3)印试卷前应准确统计各门试卷所需份数。
(4)严格按试卷份数印刷,不允许多印。备用试卷份数由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5)试卷印好后工作人员当场清点印数,各科试卷实际印数=考试用试卷数+备用试卷数。清点准确无误后,按考试科目将试卷装入专用公文袋中,注明试卷名称和实际印数,密封后两人签字入保险柜。
(6)所有参与试卷印刷的工作人员不允许将试卷带离印刷点(将密封好的试卷交研究生院除外)。
(7)印废的试卷、用完的试卷制版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在工作人员离开印刷点时必须全部当场销毁。
(1)试卷封装
由研究生院统一封装考试科目试卷。至少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不允许将与试卷有关的材料携出室外。装试卷场所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经检查无误后密封,贴密封条,盖密封章,按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分别打捆。
(2)按考场分试卷;将试卷按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分考场打捆。
全国统考试卷按贵州省招生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领取。领取考卷前,必须统计所需试卷份数,落实取试卷工作人员、运试卷专车、随车保安人员。领取试卷时,研究生院必须有两人以上前往,当场准确清点各类试卷份数,作好登记。确保试卷安全运回,存放在试卷保密室中专用保险柜。必要时,研究生院应安排值班,保证试卷安全。
考试结束后,考生试卷到录取阶段仍为保密材料,不允许无关人员查看、丢失或毁坏。
(1)封装试卷必须用专用试卷密封纸。
(2)全国统考卷密封装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交(寄)走。;
(3)抽出答卷纸的考生试题信封仍要保存至录取全部结束,备查。
(1)集中阅卷的试卷必须事先装订密封。
(2)阅卷前组建阅卷组,确定阅卷教师名单。
(3)阅卷场所应有不少于两位研究生院人员在场值班。
(4)集中阅卷期间应有研究生院协助做好阅卷安全保卫、试卷搬运、后勤保障等工作。
(5)阅卷教师进入阅卷场所,应出示本人工作证。领取试卷必须登记,包括日期、姓名、试卷科目名称、试卷本数。阅卷教师必须将领取的试卷如数交还给研究生院工作人员,方允许离开阅卷场所。
(6)试卷成绩应由阅卷教师登在成绩登分单上,阅卷教师签字后交给研究生院工作人员。
(7)与阅卷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阅卷场所。
(8)成绩登分单上的成绩不允许涂改。
1.阅卷教师阅完考试试卷后必须核对成绩。阅卷结束后将试卷、成绩登分单直接交给研究生院专门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后,锁入保险柜。
2.研究生院专门工作人员应认真、逐份核对试卷成绩。对加分有误的试卷应反复核对,经研究生院负责人签字认可、核分人员签字后,方可将核对正确的分数定型在试卷上,并交研究生院备查。
3.试卷成绩应及时录入考试成绩数据库中,对录入的数据应多次核对,保证录入的成绩准确无误。
4.遵守职业道德,绝对不允许违反纪律、利用工作之便偷改考试成绩。
5.考试成绩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
6.考试成绩公开后,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据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1.考生的各种数据涉及到考生的个人隐私,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2.负责计算机各种数据管理的工作人员(数据管理员)使用个人专用计算机,设置个人密码,其他人员不得使用该计算机。
3.数据管理员应及时提供工作中所需的各种报表,对重要数据随时做好备份。
4.对计算机重要数据的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研究生院核查人、计算机数据修改操作人签字。
5.掌握计算机数据的工作人员除对相关领导和招办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准确数据外,对其他人员不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6.做好防范计算机病毒工作,及时做好数据备份防止重要数据的丢失和泄漏。
1.未经许可,不允许向非招生工作人员提供各类内部招生信息、统计数据。
2.不允许在考生考试试卷上做特殊标记,不允许擅自修改考生成绩。
3.未经许可,不允许在考试成绩公布前私自查成绩并提供给他人。
4.未经许可,不允许在正式录取名单公布之前将初步录取结果提供给他人。
5.不允许将内部文件精神告诉与招生无关人员。
6.考试用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保密材料,应保存在安全场所。
7.教育部文件、贵州省招生办公室文件、研究生院文件及其他各类相关内部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允许与招生无关人员查阅。
遵照教育部《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教学﹝2001〕1号)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根据教育部和贵州省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为使我校硕士研究生在录取中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订录取名单。
2.我校研究生院在录取过程中应当检查各硕士点复试及录取工作情况,检查上报拟录取名单。在省招办对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后,我校研究生院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3.国家招生计划下达后一般不调整。在录取阶段确需调整规模的我校各硕士点,应汇总并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一向省招办提出申请审批。我校研究生院可在本单位原招生计划数字内对招生学科、专业计划数进行调整。
4.我校研究生院及时将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审核签章后,再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应及时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5.被录取的考生《录取登记表》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初试试卷应由研究生院至少保存至该研究生毕业后五年,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与评估。对未录取的考生(含第二志愿单位或调剂录取)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研究生院保存一年;被录取的考生复试试卷和有关材料应由各培养单位至少保存至该研究生毕业后五年,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与评估。对未录取的考生(含第二志愿单位或调剂录取)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各培养单位保存一年。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和《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黔学位〔2015〕3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将定期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特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1.学校成立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学校特成立由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院、学科办和相关授权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学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统筹规划“动态调整”工作,研究制订“动态调整”工作方案;审定各学院、学位授权点报送的自评报告和建设方案;协调处理评估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外聘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审定自评结果等。
下设办公室主要具体负责事项: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负责起草评估相关文件,对各学院、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情况及成效等进行初步审核,组建各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组等。
2.一级学科单位或学院成立“动态调整”工作组织机构
由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一级学科单位或学院,组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小组。
主要职责: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学校整体“动态调整”方案,制定本一级学科单位或学院学位授权点具体评估指标,并依此进行相应调研和自评。建立较完整的评估数据和基础支撑材料,形成自评依据的文字材料,完成自评报告;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和改进意见,做好整改工作,制定本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或增列学位点申报等。
参加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学位授权点为我校所有硕士学位授权点。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省教育厅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等为基础。各学位授权点参照学校指标体系进行现状摸底,开展自我评估工作,提交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各学位授权点应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以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学校将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以及各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招生情况,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动态调整工作主要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调整方式进行,每年调整学科原则上不超过10%。
1.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方式
各学院进行自评,各学位授权点的自评总结应反映本硕士点自评工作的主要做法、主要成绩和经验;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我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建设情况进行认真调研;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在比较相关学科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由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初步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方式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及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要求进行),学校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相关要求
(1)学校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数量。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以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通过动态调整的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2)公示并上报。学校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省学位办。
(3)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研究生培养制度
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
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适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基本要求是: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艰苦奋斗、为人民服务和社会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
2.勤奋学习,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备一定的外语写作能力。
4.锻铸“儒魂商才”的人文素质。深受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熏陶,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富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胸怀爱国爱民的道德意识;诚信为本,勇于担当;关注民生,勤于学习,善于创新;艰苦奋斗,严谨务实,负重致远;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较强,经济管理特征鲜明。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延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对少数学业优秀、科研工作突出的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缩短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以国家最新颁布的目录为依据。
1.研究方向的调整和设置,要注意突出重点,加强论证。在突出本学科已有特色和优势的同时,应密切关注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并力求体现前瞻性、先进性和前沿性。要努力把握本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适应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使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能够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
2.对同一专业内所设置的研究方向,应在总体上对本二级学科的主要研究领域有一定范围的覆盖面,既不宜过窄,又要避免重复。研究方向的调整和设置应力求相对稳定,还应根据新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已经有所扩大的学科范围,注意新研究方向的开拓。鼓励设置一些跨学科的研究方向,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合作、交叉与渗透,特别是促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为保证培养质量,我校研究生培养主要有以下要求:
1.一个基础。我校研究生完成课程环节要修满至少32个学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2.两项科研。研究生在校期间要完成两项研究:(1)学术学位研究生在省级或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一篇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参与一项校级或校级以上科研课题,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省级或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一篇本专业的论文,完成一项社会(专业)实践报告;(2)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
3.六个环节。我校研究生培养须完成六个环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活动、实践活动、论文预答辩、论文答辩。
各培养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对硕士生培养的管理工作,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的指导作用,又要重视发挥整个导师组的集体指导作用。要鼓励和发挥硕士生本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系统的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讲授与讨论、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并特别要注意因材施教。同时,要严格进行考核,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确保培养质量。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应该充分体现个性化的原则。培养计划要对该硕士生的科学研究方向、课程学习要求及考试方式、实践和参加学术活动环节等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说明。培养计划一般应在硕士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最迟第一学期末)在导师和导师组指导下制订完毕,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领导审核通过后实施。培养计划除导师和硕士生本人应留有备份外,有关各培养单位还应将硕士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的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硕士生最迟须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参加各培养单位组织的中期考核。考核办法参照《贵州财经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格者方可继续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实践学分、科研学分、学术活动学分和学位论文学分五类。总学分最低为42学分。五类学分必须分别修满,方可申请学位。
1.学分标准
课程学习是硕士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主要环节。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应修满不少于32学分的课程最低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实践环节完成并达标记2学分,科研环节完成并达标记2学分,学术活动完成并达标记2学分,学位论文环节完成并达标记4学分。
补修课程:补修课程不记学分,补修计划由导师及导师组制定、安排并督促完成。
2.课程设置原则
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
学位公共课是指根据教育部要求全校硕士研究生都要修读的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程和外国语课程。
学位基础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一级学科内各个专业硕士研究生都要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基础理论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学位基础课在一级学科的范围内安排,一般安排二至三门课程。不可将二级学科的课程作为学位基础课。
学位专业课是指该专业硕士研究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在专业知识上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专业课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开设,一般安排三至五门课程。为体现本专业学科发展的前沿及特色也可设置与研究方向有关的课程,但不超过两门。
选修课是必修课程核心基础的延伸,应根据学科发展的综合化,学科的新兴交叉与边缘学科不断出现的趋势,开设一些跨学科的课程。为了拓展研究生的知识面,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加深各研究方向必要的知识,还应开设一些反映学科前沿和有利于扩大研究生知识面的课程。
在研究生课程讲授过程中,应积极挖掘和利用校外导师资源,推进校外导师进课堂工程。
1.加强硕士生实践环节的安排和考核工作。实践内容除了各种形式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外,也可以参加社会调查、承担校内外的科研、设计、调研、咨询、技术开发和服务等活动。应明确本学科硕士生拟参加实践环节的形式、时间、工作量和考核办法。实践环节一般不得免修。
2.应明确本专业硕士生须具备的科研能力和水平,鼓励硕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尽早进入有关课题的研究。在培养科研能力的过程中推动有关专业课程的学习,进一步加深或拓宽硕士生的理论和知识面。
3.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充分利用我校与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较多的有利条件,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有关学术报告活动不少于8次,此外,在读期间作相关学术讲座至少1次,并需要详细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记录》。
4.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培养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的规定,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及培养单位情况,在培养目标、招生方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习和实践环节、学位论文和学生管理等环节探索适合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时要围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了解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培养就业及创业能力的目标来开展。同时聘请校外实务部门专家共同参与制定培养方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培养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培养方案落实培养计划,负责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课程考核等工作,切实保证培养质量。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构建“双师型”的师资队伍。各培养单位要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吸纳来自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专业人员参与课程教学、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论文考评等工作;大力引进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人才从事专业学位教育,加快形成“双师型”的师资结构。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建立“双导师制”培养机制。每个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内导师,一名校外实践导师。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培养单位应与实际部门建立长期、稳定、实质性的联合培养机制,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搭建髙水平的合作培养平台。
1.积极进行课程改革,在硕士生课程中推行“原版教材,双语教学”方式,提高硕士研究生对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对经济学、管理学的基础课程进行重点改革,尤其是宏、微观经济学、基础数学、计量经济学、英语等科目进行重点建设。2020年前力争在各硕士点的学位专业课程中30%以上达到双语教学方式。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专业课程“原版教材”的使用力度,采取措施鼓励使用原版教材和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启动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的建设工作。
2.建立以研究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根据经济和管理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特点,改革教学、考试方式,提倡采取多种教学方式,如案例教学、项目教学、讨论式、专题式等教学形式,充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调动硕士研究生参与教学过程的积极性,为研究生个性发展提供宽松的学术氛围和环境。
3.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创新培养条件。加强培养研究生的信息资料网络环境建设和实验装备研究条件建设,加强指导力量,改革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培养单位已有的研究条件和各种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为研究生创新研究提供更优良的环境条件。
4.加强研究生创新教育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创新教育平台的作用,为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自主开展实践创新提供专门场所,为跨学科研究生之间开展创新活动提供有效平台。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利用社会资源共建各种形式和内容的校外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
5.开展多形式的创新性活动。一是加大硕士生科研专项基金投入,从政策上、经费上支持硕士生从事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或应用研究,激励硕士生做出优秀创新成果;二是推进访学制度,为优秀硕士生访学进行合作研究等学术访问活动提供条件;三是设立研究生学术论坛,营造浓厚的创新研究学术氛围;四是创办研究生自编辑、公开发行的学术论丛。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第二视为第一作者;学术学位研究生还需参与一项校级以上(含校立各种项目)科研课题。
硕士研究生外语能力应着重提高研究生的外语应用能力,要求研究生通过外语课程学习,能够较熟练地阅读外文专业文献,撰写外文论文摘要。我校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外语学位考试,成绩达到及格(60分及以上)者或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方可申请授予学位。研究生入学外语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硕士生外语课程,参加同年级硕士生外语期末考试,以卷面成绩作为综合成绩。
学位论文是对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全面训练,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硕士生能否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硕士生在学期间,一般要用至少—年的时间完成学位论文。硕士研究生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在导师及导师小组指导下,独立设计和完成某一科研课题、培养独立的科研工作能力的过程。为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导师和各培养单位应注意抓好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撰写、组织预答辩、答辩等几个关键环节。
1.硕士生在撰写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了解本课题研究的历史与现状,认真做好选题和开题报告。确定研究课题和作开题报告,须经导师和导师组审核同意。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完成,并报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备案。
2.硕士论文可以是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也可以结合科研攻关任务从事应用开发研究,但须有自己的见解或特色。各专业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根据不同规格、类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制定本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标准及要求。
3.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按照《贵州财经大学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和各学科、专业关于学位论文的要求进行。
为了调动我校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学前沿,拓宽知识面,提高其学术水平和口头表达能力,活跃学术气氛,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作以下规定。
1.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前沿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班等)是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列入培养方案的总学分。
2.硕士研究生必须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在本校举行或各培养单位组织举行的相关专业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均应参加。凡校外学术组织和省、部、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
3.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硕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各类学术活动8次;此外,在读期间做相关学术讲座至少1次。
4.硕士研究生学术报告的内容要求应体现前沿性、新颖性或交叉性,选题应基于近年学术期刊的原始文献资料,陈述要精练、层次分明、思路清晰、表达清楚。报告者应提前一周贴出告示,并写出报告摘要(中英文对照)交指导教师审查,合格者才能作报告。
5.学术报告由各培养单位以年级或学科、专业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由相应指导教师和一名硕士研究生负责组织,每次由若干名硕士研究生作报告,然后由与会者提问、报告者作答并进行学术交流。
6.每次报告结束,指导教师根据报告的记录要点,同时结合硕士研究生写出的报告摘要及报告准备工作、内容、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将评定分数记载归档。
7.提倡硕士研究生用英语做学术报告。不能全部用英语做报告者,其报告的题目、关键词、专业术语等用英语讲。
8.指导教师在每次学术报告结束时要进行点评,并时常注意关心和指导自己的硕士研究生多参加各种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及各种专题讨论班。
9.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与各种评优、评奖挂钩:凡未达到要求的硕士研究生,不得申请各种评优、评奖;凡有三分之一硕士研究生未达到要求的集体,不得申请评选先进集体。
10.硕士研究生听取和作学术报告应记载在《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表》上,根据记载的情况由各培养单位负责人评定总成绩,决定是否达到要求。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方案,积极落实专业教师与行业专家“双导师”协同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模式,提升教育质量,丰富课堂形式,开拓学生视野,逐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就实施校外专家进课堂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通过行业专家进课堂活动,即引进行业、企业一线的专家进行若干课时的课堂教学,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模式,提升教学质量,打破课堂和实践的边界,真正实现“学生与企业零接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企业专家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校外专家要求在相关部门或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热心教育事业;学历层次较高,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技能,沟通能力强;具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工作责任心。
引入校外专家进课堂的课程应该是业务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课程的具体确定应由导师组商议后,报培养单位统一确定。
行业专家进课堂活动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每个培养单位结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每学期至少邀请2—3名行业专家来校授课。由各学院在开学初提出计划和专家名单,报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按计划开展活动。
以专业人才培养要求为基础,以校企(政)合作为抓手,结合专家自身研究或工作领域确定题目,开展授课。逐步实现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同时,为了保证校外专家授课内容与校内教师课堂教学的衔接,校内专业教师与校外专家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对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讨论,不断磨合、加强合作,逐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使学生既能掌握理论知识,又能开拓实践视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素质,使研究生全面深入地了解国情,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积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我校将实践活动列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之一,要求研究生必须参加社会调查、专业实践、教学实践、科研实践以及“三助”(助管、助教、助研)等方面的实践活动。
1.社会调查:结合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开展专题调查,了解国情、省情;到学校或有关部门调研,学习,兼职,参加管理或劳务等工作。
2.专业实践:根据论文选题的需要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资料,分析研究实际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提高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教学实践:讲授大学本科或专科课程的部分章节,协助导师指导实习、实验,上辅导课、习题课或答疑及批改作业等。
4.科研实践:参加课题研究,协助农村、企业、厂矿、科研单位解决生产及科研中的实际问题等。
1.各专业所属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导师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及专业实习,并进行必要的组织和安排。
2.研究生院、学校各级各类职能部门、研究生会及其他单位或部门可协助提供学生进行实践教育的具体岗位。
1.研究生实践教育属于必修坏节,考查成绩一般按“合格”、“不合格”记载,记2学分,登录成绩册单。
2.研究生需注意积累参加实践教育的过程中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和学生本人的书面总结。在完成实践教育环节后,及时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登记表》,并由接受单位填写简要评价意见后,交予导师审核,导师签署意见后将填写好的《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登记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书面总结一并交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归入学生档案。
3.《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登记表》最迟应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前交回。
4.以下情况之一者,实践活动成绩为不通过,实践活动不通过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1)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足4周者;
(2)实践活动环节中不认真负责,未完成预计任务者;
(3)未按照要求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登记表》者;
(4)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5)未经同意不完成实践活动环节者;
(6)不符合实践活动有关要求者。
担任过高校教师2年以上者,或在企业工作2年以上者,或在科研单位工作2年且参加过课题研究项目者,可申请免修实践活动。
申请免修人员也必须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登记表》,并陈述免修实践项目原因。
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要求,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研成果。为科学合理认定研究生科研成果,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及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字数3000字以上),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第二视为第一作者;学术学位研究生还须参与一项校级以上(含校立各种项目)科研课题。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应是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教材、工具书、课题,与本学科无关的其他成果不予认可。
(一)学术论文类成果认定
1.期刊、报纸应是公开刊物,即有CN开头的公开刊号;
2.有正式刊号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成果;
3.所有成果登记以正式发表为准,用稿通知无效。
(二)专著、教材、工具书类成果认定
1.参编专著、教材、工具书,应至少独立完成其中1章内容或撰写任务总字数在5000字以上方可计算成果;
2.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成果。
(三)课题类成果认定
课题成果认定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方可认定其成果:
1.课题立项书复印件(含申请表、参研人员名单复印件);
2.结项证明书复印件,并附最终研究成果;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对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学校每年做出预算下拨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用于研究生的科研(实践)专项奖励以及研究生培养所有环节费用,学位论文送审、开题、预答辩、答辩等。
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只限于用在研究生的培养中,不得挪作他用。
1.科研(实践)专项培养经费。研究生科研(实践)专项培养经费每年做出专项预算,由研究生院统筹管理,采用科研(实践)专项基金方式进行,以科研奖励形式一次性发放。当年经费余额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当年经费不足,由学校增加预算。所有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一次科研(实践)专项基金,经导师和依托培养单位的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学术型研究生科研(实践)专项基金按照两种档次进行分等级结项并发放科研奖励。第一档次,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一篇CSSCI期刊论文(不含增刊),或研究生主持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级竞赛奖励。第二档次,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1篇北大核心期刊论文(不含增刊),或者主持一项厅级科研项目。不同档次按相应标准发放。
专业型研究生科研(实践)专项基金按两种档次分等级结项并发放科研奖励。第一档次,硕士研究生发表CSSCI论文1篇(不含增刊),或案例分析报告获得同专业案例省级及以上奖励(一等奖取前五名,二等奖取前四名,三等奖取前三名),或咨政建议为省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所认可和采纳的前三名作者,或获得国家级竞赛奖励(一等奖取前五名,二等奖取前四名,三等奖取前三名)。第二档次,硕士研究生发表北大核心期刊(不含增刊)论文1篇,或案例分析报告获得同专业案例厅级奖励第一名者,或咨政建议为厅级政府相关部门所认可和采纳的第一作者,或获得省级竞赛奖励(一等奖取前三名,二等奖取前二名,三等奖取前一名)。不同档次按相应标准发放。
SCI、EI等收录论文根据科研处相关文件按相应层次和标准执行,以上所有奖项档次不重复发放。
2.其余经费用于硕士研究生开题、预答辩、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导师组成员工作补贴等培养活动,具体由培养单位统筹管理。
1.硕士研究生科研(实践)专项培养经费由研究生院统筹管理,符合规定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理科研奖励。
2.科研(实践)专项培养经费以外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由财务处按具体实施细则划拨到各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统筹管理,经导师组和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办理。
3.具体使用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财经大学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写作论文的必经过程,所有研究生在修完学位课程后,写作学位论文之前都必须作开题报告。
1.研究生入学第三学期结束之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组织进行硕士生开题报告会。
2.第一次开题报告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经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批准,可在研究生入学第四学期结束之前重新进行开题。
论文选题要密切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解决一些急需解决的难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和理论价值。要具有一定的难度和较高的理论水平,避免一般化。注意避免照搬前人的成果,复制别人的工作过程。
开题报告主要检验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独立驾驭能力和研究能力,考察写作论文准备工作是否深入细致,包括选题是否恰当,资料占有是否翔实、全面,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是否了解,本人的研究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前,研究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所承担的国家、省部委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或课题以及本人的研究特长,与导师协商,确定选题,广泛查阅文献,深入调研,收集资料,制定学术研究方案,在此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2.文献综述;
3.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研究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5.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6.写作基本提纲(一般要求至少到三级提纲);
7.已具备的专业知识、科研工作基础及可行性分析;
8.论文研究时间、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
9.参考文献目录。
1.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向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完成《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填写,并经其指导教师或导师组审核签署意见。申请获准后,在指导教师所在导师组作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会应公开举行,会前须公布开题者、导师、课题名、评审小组委员名单以及举行报告会的日期和地点。参加开题报告的评审小组成员,一般应具有该专业副教授或以上职称,且不得少于3人,在作开题报告时,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一般必须参加,跨学科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亦可旁听。
3.研究生对拟选题目作20分钟的全面汇报,并当场回答评审委员的提问。评审小组成员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分表》,经过讨论,对该生是否有能力完成选题任务、能否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做出评议,并将提问和讨论的主要内容作好记录,每位评审委员应签名。评定结果采取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通过”,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且不通过”。评议结束后,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指导教师意见”栏中填写评语。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研究生方可进行论文撰写工作。
4.开题报告经审查通过,必须严格执行。允许最后完成的论文与开题报告有一定出入,但不得有根本性改动(如研究方向、研究对象等)。如果由于原来考虑不周或客观上发生了不可预料的特殊情况时,允许改动研究重点或研究方向,但需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指导教师及导师组同意,必要时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1.报告会通过后,由评审小组负责人签名同意,将《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式四份)一份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留存,一份由培养单位放入学生档案,一份研究生院留存,一份研究生留存,并将其和《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分表(2016版)》在报告会通过后一周之内交至研究生院。
2.因特殊原因需推迟者,必须提前书面申请,并注明预期开题时间,经导师组和硕士点领导批准后,交研究生院备案。
3.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可重新进行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在入学第四学期举行)。若仍未通过者,再次开题报告至少推迟半年,毕业时间相应顺延。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思想品德、业务学习以及科研能力等进行评价,考察其是否具备进入下一阶段学习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四学期进行中期考核。
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三或五名硕士生导师组成,设组长一名。
1.思想素质;
2.课程学习情况;
3.科研能力;
4.阅读能力。
1.研究生进行自我总结,填写中期考核表。
2.由导师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情况及科研能力进行评定,并提出意见。
3.研究生向考核小组陈述学习及科研情况。考核小组对学生进行评价,提出考核意见,做出学生是否进入下一阶段培养的决定。
4.各培养单位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1.考核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学习。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并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1)硕士研究生学位课课程考试有三门及以上重修。
(2)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
(3)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旷课累计达24学时;擅自离校达一周以上。
(4)课程成绩合格,但科研能力很差,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5)其他原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进一步规范硕士学位论文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则实行通报问则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达到学校的有关要求。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实施办法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论文检测者,一律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比值为主要依据,复制比低于15%者方可参加论文评审和答辩。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1.学位论文送审前应先由研究生院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一般在研究生在校学习第六学期初进行。
2.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重合率不超过15%的学位论文,方可进行正常的送审工作。
3.首次查重重合率在15%至20%的学位论文须进一步修改,在学校统一送审前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同意且二次查重重合率不超过15%的,方能进行正常的送审工作。二次查重超过15%的,论文须深入修改,修改时间至少为2个月。同时,取消其本学期的学位申请资格,但修改后的论文可申请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4.首次查重重合率在20%以上的学位论文须深入修改,修改时间至少为2个月。修改后经导师同意且二次查重重合率不超过15%的,方能进行后续的学位申请工作。但取消其本学期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修改后的论文可申请参加本学期毕业论文答辩。
5.在论文答辩后,研究生院将收集定稿学位论文交由校图书馆统一进行复检查重(复检时间为论文定稿时间),复检重合率超过15%至20%之间的,研究生院将推迟其学位申请,责令其修改直至低于15%,研究生院方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超过20%的,将取消其本学期学位申请资格,并责令其修改直至低于15%,顺延至下一学期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但可参加本学期毕业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对同一年所指导硕士学位论文出现半数及以上复制比高于40%的,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超过80%以上的),取消1年研究生导师指导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对申请学位的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为保证预答辩工作的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凡我校研究生申请学位必须参加论文预答辩。参加预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已修完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通过查重(预答辩论文须进行学术不端检测,查重率超过30%的直接鉴定为不合格,低于30%的方能进入预答辩环节),经导师审阅同意。一般在第5学期末举行,预答辩时间和正式答辩时间间隔至少三个月。
1.由硕士研究生所在硕士点聘请3或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副教授及以上)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其中1名为预答辩负责人。同时,聘请1名预答辩秘书。
2.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情况,从论文选题、文献综述、论文创新性、论文写作等方面认真审核,严把论文质量,避免对论文的泛泛评论,并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分表》。
3.硕士研究生提交预答辨申请表并应在预答辩前1周提交学位论文初稿等材料给预答辩委员会成员评阅。
4.预答辩程序:(1)硕士研究生介绍论文内容并重点阐述论文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2)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学位论文初稿提出问题,并给出相应的修改或完善意见。同时,在《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分表》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对论文初稿进行无记名投票,形成预答辩决议:即合格和不合格。(3)投票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1.预答辩秘书应认真做好预答辩记录,预答辩、答辩会议应有详细的记录,尤其对评议意见和投票结果应按照归档的要求记录和整理。
2.预答辩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应按要求提交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分表》、预答辩记录(重点为预答辩委员会给出的论文完善或修改意见)和预答辩结论等信息。
3.预答辩结果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4.学生如对预答辩结果有异议,可提请分学位委员会审议。
1.预答辩结论为合格,硕士研究生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完善论文,可直接进入答辩资格审核阶段。
2.预答辩结论为不合格,硕士研究生必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意见对论文重大缺陷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提请预答辩,预答辩费用自理。再次答辩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阶段。若再次预答辩不合格,则不能进入答辩环节。责令其继续修改学位论文,并至少延期3个月其答辩申请及学位授予。
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实施。凡不能按期进行论文预答辩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和培养点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延期预答辩者,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预答辩。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者,应按期预答辩,否则不予受理进入论文答辩程序。研究生院可根据需要,对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随机抽取,组织有关专家复审。专家认为没有达到相应学位论文水平的论文,研究生院会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了规范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贵州财经大学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1.硕士研究生必须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2.通过论文开题报告。
3.通过中期考核。
4.完成实践活动。
5.完成学术活动。
6.达到科研成果要求。
7.完成论文写作。
8.通过论文预答辩。
9.通过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10.通过论文盲评。
11.申请论文答辩时间距提交开题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12个月。
1.学位论文送审前应先由研究生院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一般在研究生在校学习第六学期初进行。
2.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重合率不超过15%的学位论文,方可进行正常的送审工作。
3.首次查重重合率在15%至20%的学位论文须进一步修改,在学校统一送审前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同意且二次查重重合率不超过15%的,方能进行正常的送审工作。二次查重超过15%的,论文须深入修改,修改时间至少为2个月。同时,取消其本学期的学位申请资格,但修改后的论文可申请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4.首次查重重合率在20%以上的学位论文须深入修改,修改时间至少为2个月。修改后经导师同意且二次查重重合率不超过15%的,方能进行后续的学位申请工作。但取消其本学期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修改后的论文可申请参加本学期毕业论文答辩。
5.在论文答辩后,研究生院将收集定稿学位论文交由校图书馆统一进行复检查重(复检时间为论文定稿时间),复检重合率超过15%的,研究生院将推迟其学位申请,责令其修改直至低于15%,研究生院方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如其在相应学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审议学位申请前未完成其修改,则顺延下学期授予其学位,但可参加本学期毕业申请。
1.凡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须进行双盲评审,送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
2、首次盲评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后,若两位评阅人都同意答辩,则可参加答辩;评阅人中如一人不同意,研究生院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第二次盲评,如第二次盲评评阅人同意答辩,则可参加答辩。如第二次盲评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允许一年内修改论文(修改时间至少3个月),重新申请答辩。同时取消其本学期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但修改后的论文可申请参加本学期毕业论文答辩。
3.首次盲评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后,若两位评阅人均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允许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同时,取消其本学期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但修改后的论文可申请参加本学期毕业论文答辩。
4.因个人论文质量等原因造成无法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的同学,其送审和答辩等费用自行承担。
答辩委员会由各硕士点自行组建,一般由5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位是校外专家。另设秘书1名,由讲师或硕士以上的人员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及答辩安排应先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指导教师不担任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会议,但可列席答辩会及预备会议。
答辩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审阅论文全文,坚持学术标准,严格把关,做好提问的准备。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1—2周将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答辩前3天,各培养点要张贴答辩公告,内容包括:答辩者(姓名、单位、专业)、论文题目、答辩委员会(姓名、单位、职称等)、答辩时间及地点。
会议内容为:
1.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学习、论文工作情况及政治表现。
2.答辩秘书介绍评阅人的评语及意见。
1.答辩秘书宣布答辩人和导师姓名以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30分钟以内。
4.答辩委员向研究生提问。
5.答辩人回答问题。
6.答辩主席主持召开答辩委员会会议,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分表(2016版)》,对论文及答辩做出评价,并认真撰写学术评语,对是否建议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学位。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应明确重新答辩时间,重新答辩时间间隔至少2个月。
7.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8.主席宣布闭会。
答辩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义务认真回答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在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宣布评语及决议后,答辩人若有不同意见,可在答辩委员会宣布学位论文决议三日内向分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答辩人参加答辩会,要服装整洁、仪表大方。报告时语言要简练,表达要准确,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报告论文时应使用PPT文件。
1.介绍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
2.做好答辩记录并归纳整理。
3.统计投票结果。
4.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
5.协助学院和答辩主席做好答辩会的其他工作。
答辩通过后,研究生应根据评阅专家和答辩专家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填入《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登记表》中,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审阅后由培养单位归档,交研究生院备案。修改定稿论文将由研究生院汇总后交图书馆统一进行再次查重,查重率超过15%的,需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已达到毕业水平,可准予毕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实现学位论文在内容和格式上的规范化与统一化,特制定本要求。学位论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封面、声明、内容摘要(中、英文)、关键词、目录、前言、正文、注释及参考文献、附录(可选)、后记(可选)、致谢(可选)。
论文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目的是使读者通过阅读摘要对论文有一个简单而又清晰的全面了解,有利于其他读者迸行检索、查阅,也有利于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论文摘要不能照搬论文写作提纲,也不是论文目录的细化。学术论文摘要应反映以下内容:
1.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
2.论文的主要贡献(即创新之处,如:选题、研究角度、研究的思路、主要观点、研究方法和资料方面的创新)。
摘要要求500—800字,英文摘要的内容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
论文选取3-7个词作为关键词,即从论文中选出来的,能表示论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
由于学位论文篇幅较长,应当在正文之前安排一个目录。由论文的篇、章、条、附录、题录等的序号、名称和页码组成。一般列至三级标题,必须与正文标题一致。
前言(引言、导论或绪论)是作者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或实验设计、预期目标和意义等;应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不要成为摘要的注释。前言一般应包括:
1.研究问题的背景和意义。
2.文献综述。
3.论文的基本思路、逻辑结构和主要研究内容。
4.论文使用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
5.论文的创新。
6.需要同读者交待的与论文有关的其他问题。
学术型专业的学位论文应使用论说文体,包括论点、论据、论证等基本要素。一篇论文必须、也只应有一个中心,要求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从自己所要加以解决或要提出的问题起笔,层层展开。应该对不同观点进行评价、驳论,而不是简单地介绍;应该提出自己的新的观点,而不能“述而不作”。硕士论文正文部分一般应不少于25000字。
1.注释:注释既能反映论文作者的研究是否严肃认真,论文中提出的观点是否有理有据,也是为了表明对前人所做工作的承认和尊重,从而避免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需要。
论文中对于直接引用的文字、数据或事实资料等加以注释;虽然未直接引用,而是用自己的话转述别人的观点,也应注释其出处;需要补充说明而又不便于在正文中说明的其他问题也应加注说明。
注释采用脚注的格式。所引资料来自刊物需注明:作者、篇名、发表的刊物号、出版年号、期号;所引来自著作需注明:作者、著作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和出版年号、页号。
2.参考文献:列示参考文献可反映作者是否掌握了与所研究问题有关的主要的、最新的甚至全部的资料,是表现论文学术水平和作者治学态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应该列示在论文的研究写作中直接利用的或有直接帮助和启发作用的文献资料,而不是作者读过的全部文献。不仅应列示参考的中外主要著作,还应列示参考的主要论文,外文著作、论文应由原文列出;列示的文献包括著作、论文等理论资料,也应包括统计、工作报告等事实材料,还包括没有正式出版和发表的资料。
参考文献列式格式应按规定要求。所列文献来自刊物需注明:作者,年份,篇名,发表的刊物号,期号,页码;所列文献来自著作需注明;作者,著作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
附录是编入正文有损于编排的条理和逻辑性,但又包括比正文更为详尽的信息的材料。可作为论文主体的补充项目,但并不是必需的。
学位论文的后记部分主要记述论文写作过程的感受、论文身还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等。
学位论文的致谢部分主要是对论文中所引用资料的原作者表示感谢,对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帮助、指导的个人和单位表示感谢等。
1.封面
具体内容按《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封面格式》相应要求执行,且定稿论文一律采用浅绿色装订纸胶装(盲评不能透露个人相关信息,学生姓名、学号、导师姓名、导师职称栏目保留空白),答辩后修改的存档论文一律采用杏黄色装订纸胶装。
2.声明
具体内容按《贵州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相应要求执行,且必须由研究生本人亲笔签名。
3.中、英文摘要
排版按正文要求执行,自中文摘要起双面印刷,之前部分单面印刷。
4.目录
论文要求到3级目录。字号:小四,行距20磅。
5.正文
(1)正文中文采用简体,特殊的个别情况可用繁体,为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20磅;图、表标题采用五号黑体;表格中文字、图例说明采用五号宋体;表注采用小五号宋体;英文、罗马字符一般采用Times New Roman正体,按规定应采用斜体的采用斜体;阿拉伯文、日文等其他文字使用该文字的惯用字体。
(2)论文的篇章、条、目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可向下扩充,各级编号具体格式为“1”、“1.1”、“1.1.1”、“1.”、“1)”、“(1)”。编号与标题之间空一格。具体排版要求如下;
1 ××××(三号黑体,居中)
××××××××××××××××××××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1.1 ××××(小三号黑体,空两格左对齐)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1.1.1 ××××(四号黑体,空两格左对齐)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3)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按章节(或连续)编号,如图1-1,表2-2,公式(3-10)等。图名置于图的下方,表名置于表格上方。公式一般居中对齐,公式编号用小括号括起,右对齐,其间不加线条。
(4)从第一章开始用阿拉伯数字(1,2,3,4,5,6,7……)连续编排。第一章之前的页码用罗马数字(I , II , III ,IV ,V ,VI ,VII……)单独编排。均置于每页页脚中部。
6.注释
一律采用页下注(脚注)。注释序号用①,②,③……标识,每页重新排序。所引资料来自刊物需注明:作者、篇名、发表的刊物名、出版年号、期号;所引来自著作需注明:作者、著作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和出版年号、页号。应与参考文献一致。
7.参考文献
以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1]、[2]、[3]……形式统一排序、依次列出。
8.附录
论文的附录依序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A、B、C……编序号,如:附录A。
1.打印的论文应由作者亲自校对,保证印刷质量。论文中容许的错漏按正式出版物要求,不能大于万分之一;大于万分之一或小于万分之五应勘误并更正;大于万分之五者为不合格论文,不予评阅和答辩。
2.论文用纸一律为A4纸张,封面用学校统一规定印制的封面。
3.论文装订应按下列次序排列;统一规定印制的封面、扉页、声明、中外文摘要、目录、前言、正文、参考文献、后记、致谢。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按《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教学、科研或独立承担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
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学位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
(一)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必修课和外国语。
(二)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学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及格(60分及以上)者或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后,进入学位论文工作,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定期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按时完成相应的工作。
(一)开题报告
1.开题报告的时间。硕士研究生在确定选题,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应在入学的第三学期末之前,最迟应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的方式。开题报告应以报告会的形式,在本培养点以上范围公开举行;开题报告会须有本学科及相近学科3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
3.开题报告的内容。依据《开题报告表》的要求,做开题报告,并在开题报告会后,及时完成《开题报告表》,并交学校研究生院培养科保存,以备检查。
4.若因正当原因改变选题,须按上述要求重做开题报告。第一次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在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经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批准的基础上,可在研究生入学第四学期结束之前重新进行开题。若仍未通过者,再次开题报告至少推迟半年,毕业和学位授予时间相应顺延。
(二)发表学术论文
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三)学位论文的撰写
1.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选题应有明确目的,所选题目应对发展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2.研究生到校外单位及委培研究生回原单位做学位论文,要经导师、研究生院批准,并保证定期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按时完成论文撰写工作。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答辩申请,培养单位与研究生院共同对其政治思想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研究生要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发表论文的证明(应提交发表该论文期刊的封面、目录和论文全文复印件)、科研项目结题证明。
由研究生院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2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校外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盲评,论文盲评应有2周的时间。
(一)论文评阅一般应在同一学科内集中评阅。《论文评阅意见书》由研究生院直接送出和回收,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应对申请者保密,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二)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后,2位评阅人对论文若无异议,方可组织答辩;评阅人中如一人持否定意见,须增聘一名评阅人再评; 若两位评阅人都持否定意见(包括增聘评阅人),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允许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但修改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应顺延下一学期。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培养单位答辩委员会集中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应提前1周送交答辩委员审阅。提前答辩应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延期答辩及重新答辩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分委员会提出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5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一律不能作为本人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三)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要求。论文答辩会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四)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答辩秘书在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统一将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转送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1)学位申请书;(2)论文评阅书;(3)答辩记录和决议书;(3)答辩表决票。
(五)对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但再次答辩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应顺延下一学期。重新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不再办理上述答辩申请手续。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综合评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或以上人员通过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分委员会对所报材料和学生成绩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或以上人员通过,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三)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学位办行文公布,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通过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负责制作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
(二)考试作弊或在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硕士学位课程重修学分在6学分以上者。
(五)其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授予学位的情形。
(六)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如在受处分以后,积极改正错误,表现优秀者,可不受本条款第三条约束。具体有以下表现之一者:
1.受处分后,获得省级以上各种奖励者。
2.学业科研表现突出。学习成绩排本专业前三名,在CSSCI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3.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者。
(一)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校图书馆定稿纸质及电子版论文一份。
(二)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2) 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两种:毕业后同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仅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位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按学校所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各培养单位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各培养单位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经请假或逾假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培养单位应认真组织新生开学活动,搞好研究生入学教育,落实培养计划等教学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的规定,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及培养单位情况,在培养目标、招生方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习和实践环节、学位论文和学生管理等环节探索适合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时要围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了解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就业及创业能力的目标来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培养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培养方案落实培养计划,负责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课程考核等工作,切实保证培养质量。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构建“双师型”的师资队伍。各培养单位要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吸纳来自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专业人员参与课程教学、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论文考评等工作;大力引进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人才从事专业学位教育,加快形成“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建立“双导师制”培养机制。每个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内导师,一名校外实践导师。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培养单位应与实际部门建立长期、稳定、实质性的联合培养机制,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搭建髙水平的合作培养平台。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培养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学制或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学业,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并由培养单位通知研究生本人或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由培养单位填写和存档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安排、课程考核等信息纳入研究生院管理范围,实行统一汇总。
第十五条 凡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作弊者,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学生违纪违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有按规定被取消学习资格或申请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经培养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结果由培养单位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规定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其退学申请由培养单位上报,由研究生院审批。专业学位研究生取得学位或经学校批准终止继续学习者,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表现突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违纪违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切实做好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及预答辩、答辩工作。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及预答辩、答辩时,应分别在3或5人本专业专家小组内做报告,由专家组考核确定是否通过。前一环节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每一环节均须有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强化应用导向,可以采用专题研究、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学位论文的字数应在3万字以上。用于完成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学位。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论文答辩之前缴纳全部培养费用,否则,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申请再次答辩的,答辩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专业学位论文质量,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参加答辩前,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抽查。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位论文被证实有抄袭现象时,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对已授予学位者,取消已授予的学位;对未授予学位者,停止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徽及研究生证的管理按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原始材料,如试卷、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材料等由培养单位集中保管,至少应保存至该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五年,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与评估。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等材料应按学校要求归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订购、制作,由培养单位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方面的其他事宜,按照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精神,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促进实践教学工作的有序展开,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能力,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1.集中实践学习一般在第三学年进行。
2.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实践学习开始前,研究生提交《贵州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学习计划表》,实践学习结束后,填写《贵州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学习考核表》。
1.各专业所属学院(中心、所)及研究生导师根据专业特点安排研究生到联合培养基地和相关行业合作单位进行。
2.研究生可自主联系实践学习,但需填写《贵州财经大学自主联系实践学习申请审批表》。
1.研究生实践学习,属于必修环节,考查成绩一般按“合格”、“不合格”记载,记2学分,登录成绩册单。
2.研究生需注意积累参加实践学习过程中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和学生本人的书面总结。在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后,及时填写《贵州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考核表》,并由接受单位或接受单位负责人员填写简要评价意见后,交予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审核后,交研究生院归入学生档案。
3.《贵州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考核表》最迟应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前交回。
4.实践学习考核不通过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精神,深化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现就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基地是培养单位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是产学结合的重要载体。加强基地建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推动教育理念转变、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1.创新建设模式,构建长效机制。培养单位要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坚持创新,讲求实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建设相关课程、参与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建立产学有机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以基地建设为纽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2.健全标准体系,规范基地管理。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定位,紧紧围绕行业和区域人才需求,分类制定基地遴选与建设标准,建立一批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规范化基地。协调合作单位,建立健全基地管理体系,组建基地运行专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各方责权利,推动基地科学化管理。针对不同专业学位类别,建立多样化的基地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重点考核基地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
3.严格培养过程,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单位要依托基地,建立健全合作单位在招生录取、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等方面全程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合作机制。会同合作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结合基地实际,制订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细则,明确培养考核要求,落实学生在培养单位与培养基地的时间分配和具体培养内容,加强对基地期间培养过程监督。要紧密结合基地实际,创新培养模式,通过采用阶段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4.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团队。培养单位要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机制,在合作单位中遴选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实践教学的导师,建立基地导师定期培训、考核和退出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升基地导师实践指导能力和水平。选派青年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或参与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参与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通力合作的“双师型”团队,实现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5.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示范引领。学校将积极支持各培养单位基地建设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示范性基地遴选和优秀实践教学成果评选,积极推进示范性基地建设工作,发掘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示范引导。各培养单位应会同合作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基地建设和实施方案,以创建示范基地为驱动,大力推进实践教学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先行先试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入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各培养单位要积极开展基地建设,力争每个专业学位每年建成2-3个扎实有成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提供坚实的实践平台。
由专业学位依托单位牵头,积极开展基地建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了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强化案例教学,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水平,扎实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立项申请
1.案例范围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的内容应尽可能覆盖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核心课程,适度照顾选修课程,避免案例过于集中于某一领域或极少数课程。
2.项目申报
根据我校各专业学位的建设情况,研究生每年作出具体工作安排。
(二)评审立项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每年拟立项建设一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
(三)经费支持
1、学校对批准立项建设的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给予相应建设经费。
2、案例库编写经费应该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挪用。
(一)案例库的内容
1.案例构成
每个案例库中应包含20个以上的案例,其中本土性案例不得少于70%。改编、引进或购买的案例可进入案例库,但其中原创性案例不少于70%。所编写的案例应避免过于明显的指向性。
案例库中的案例一般分为综合课程案例、单一课程案例、知识点案例。综合课程案例是指涉及多门课程知识的案例,单一课程案例是指只涉及到某一门课程多方面教学内容的案例,知识点案例是指只涉及到某一门课程中某一特定知识内容或知识点的案例。
2.案例设计
案例库中的案例,应当根据所依托的专业学位的特点,以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为导向,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在案例选题、背景资料、课堂计划、分析思路、思考题的设计等方面,注重培养学生适应相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案例库中的每个案例,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真实性。案例取材可通过调研、采访、参与或从已有文献资料中摘编等方式获得,其内容必须真实,个别具有保密性的内容或数字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但需注明。(2)典型性。案例内容要在所属学科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反应所学的相关理论知识。(3)客观性。案例应是从客观角度陈述,与实践紧密结合,不带有任何个人观点和倾向。(4)时效性。案例内容应符合当前实际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并能够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使用。(5)创新性。案例的选材和内容应该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可附需要学生讨论的问题,给学生思考的空间,启发学生独立解决问题。
(二)案例库的形式要求
1.案例库中的案例应当包括文本和多媒体课件两部分。每个案例文字部分的篇幅一般在0.3万字以上,多媒体课件应做到文字、图片、表格乃至动画相结合,每个案例的授课时间原则上为1课时。
2.案例需以实际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事实或者诉讼案件等为原型进行编写,核心素材必须是通过实地调研、访谈得到的第一手材料,转引的二手资料可以作为补充。
3.格式与体例
(1)案例库名称:案例库的正式名称为《贵州财经大学+专业学位名称+教学案例库》。如《贵州财经大学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
(2)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在300字以内,概括案例的主要内容,关键词3—5个。
(3)引言:主要是对该案例背景的介绍,包括案例的行业、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人员组成情况、单位规模、单位组织结构等)、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事件等信息。
(4)注释:需要注明案例中对真实情况的修改部分。
(5)正文:根据案例教学的要求,详细完整地叙述整个案例,包括案例单位的具体情况、案例的过程及结果、参与人员情况、相关数字、表格等信息,叙述要客观中性,不带有任何偏向色彩,不带有引导性。
(6)思考题:思考题既要紧密结合案例中的事实,同时又属于学生掌握的理论及实践知识;思考题要能够引发学生思考,具有可讨论性,需要学生通过多方面学习和查找资料来完成,不能用简单的偏向性答案来解决。
(7)附录:需要学生了解的但不能放在正文中的相关材料,如表格注释、数字说明等。
(8)案例使用说明:由任课教师参考但不展现给学生的部分内容,包括教学目标、案例涉及的知识点、案例分析思路、背景信息、案例要点、课堂计划等教学辅助信息。
(9)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立项案例库的验收采用材料评审和教学演示相接合的方式。
(一)成果提交
建设周期届满的案例库项目,应提交一式5份由项目负责人(案例库主编)签字的案例库文本和电子文档一份,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科。
(二)材料评审
1.案例库文本评审。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进行案例库文本材料的评审,评审通过的案例库材料再进入教学演示验收阶段。
2.教学演示验收。研究生院组织案例库的教学演示验收,案例库负责人以模拟教学的方式演示部分案例研究的成果。模拟对象可以是学生和教师,每次演示时必须有3位验收专家到场参加验收。
3.修改与完善。未通过评审的案例库材料返回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贵州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专业硕士学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完成了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专业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攻读我校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学位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环节学习,成绩合格。
2.修满本专业所需课程学分者。
3.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及格(60分及以上)者或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4.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第二视为第一作者)。
5.通过论文答辩者。
第四条 答辩申请
1.研究生在完成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后,于答辩前两个月填写《贵州财经大学专业硕士学位答辩申请表》。
2.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对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是否属实、学生是否已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等事项进行审核无误后签字,相关材料由培养单位送至研究生院复核。
3.研究生院凭审核通过的答辩申请表发给《贵州财经大学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书》,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相关情况后,导师填写意见及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第五条 申请者在提出答辩申请时应向培养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交研究生院备案:
1.答辩论文一份,需有导师的审阅意见。
2.学位论文电子文档一份。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要求
1.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实行导师负责制。
2.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内容侧重于综合应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化,但写作必须规范,字数应在3万字以上。用于完成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论文盲评
1.凡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须进行双盲评审,送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
2.首次盲评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后,若两位评阅人都同意答辩,则可参加答辩。评阅人中如一人不同意,研究生院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第二次盲评,如第二次盲评评阅人同意答辩,则可参加答辩。如第二次盲评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允许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3.首次盲评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后,若两位评阅人均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允许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但修改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学位申请和授予相应顺延下一学期。
4.因个人论文质量等原因造成无法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论文答辩的同学,其送审费用和答辩费用自行承担。
第八条 论文答辩
1.答辩申请表、学位审请书、学位论文及论文评阅书等材料齐全经培养单位审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由培养单位组织论文答辩。
2.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培养单位提出,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研究生的导师不能受聘为本人所指导学生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各培养单位应在论文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交送答辩委员会成员。
3.论文答辩应公开迸行,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书(一式二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4.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学位授予
1.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由培养单位统一将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转送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1)学位申请书;(2)论文评阅书;(3)答辩记录和决议书;(3)答辩表决票。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地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者,可做出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表决票一并交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结果进行审定,并将通过的专业硕土学位授予名单公示,三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方能颁发给专业硕士学位证书。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了进一步提高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满足新形势下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根据《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贵州财经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毕业证与学位证是受教育者学习经历与学术水平的不同反映。明确毕业与学位授予的内在要求和差异,实行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是适应人才培养客观规律,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与社会需要相结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维护学位制度严肃性的需要。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通过相应必修环节考核、达到学校科研成果要求、完成学位论文且通过答辩后,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出现以下情况,学生可单独提出毕业申请或按规定转入毕业审核,实行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
1.个人或导师提出申请者。
2.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通过表决同意给出“同意毕业”意见者。
3.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规定中符合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处理意见者。
第三条 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质量和水平情况,研究生或其导师可以单独提出毕业申请,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组织进行毕业论文评审及答辩。
第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主席提议,答辩委员会可根据研究生论文和答辩情况,对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准予毕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即视为毕业论文答辩通过。
第五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中,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时间内完成论文修改,提交由导师签字的学位论文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研究生院批准后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第六条 符合第二、三、四、五条,毕业论文答辩通过者,经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报校长会审定后,准予毕业。此类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位论文达到相应的学位授予要求,可重新提出学位申请,学位论文的评审与答辩重新进行。通过学位答辩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为该次学位申请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时间;未通过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七条 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评审由培养单位负责。硕士生毕业论文评阅人为3名,均应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
第八条 研究生毕业论文评阅意见分“达到毕业论文要求”和“未达到毕业论文要求”二种,评阅意见中“达到毕业论文要求”份数超过半数者,视为毕业论文评审通过,可组织毕业论文答辩。
第九条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培养单位组织进行。硕士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或5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副教授或者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具体工作。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条 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毕业论文质量,评定其学术水平,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准予毕业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答辩决议。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重新进行一次答辩的决定。对重新进行毕业论文答辩仍未通过的研究生按结业处理,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
第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审核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毕业审核通过报校长会审定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凡按规定转入毕业审核的研究生,当次不得再进行学位申请,如申请人不同意,则毕业与学位申请工作可按推迟答辩处理。
第十二条 单独提出毕业申请或按规定转入毕业审核中涉及的论文评审、答辩等全部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保证我校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对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作如下规定: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研究生院按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留学生的特点执行。
1.新生报到。新生持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1/JW202表和体格检查记录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研究生院、各培养单位报到,学生交学费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每学年开学时,留学研究生交纳学费后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注册。
3.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必须请假者,应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及必要的证明,履行相应手续。凡请假期间赴外地或出境者应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
4.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或停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院系、主管主任批准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报研究生院批准。休学或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学年。
5.留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应出具医院证明),经院系、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复学。
6.未达到我校对研究生学习、成绩及学籍管理规定要求者,经院系、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退学或作为肄业处理。退学者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相应的学习证明及离校手续。
7.来华前未学过汉语或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者,来华后需要学习1年的基础汉语。学习后,经考试汉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1.外国留学生学制及学习年限与中国研究生相同,若确有特殊情况,需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培养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研究生院共同批准。
2.留学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导师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与留学研究生一起讨论制定,经院系主管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学习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国家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环节一般与中国研究生相同。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选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两门学位公共课不作为留学研究生必修课,留学生可根据需要旁听。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包括:
(1) 中国概况:3学分,54学时,必修课。对于在本科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课的硕士研究生,应改修《中国历史》作为必修课。
(2) 语言学习:8学分,144学时,必修课。
①外国留学研究生,应以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在毕业时要达到HSK6级以上(含6级),汉语水平考试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
②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外国语学习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参照相应本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1.留学研究生答辩、学位授予程序与国内研究生相同,其中答辩审批材料及决议书等培养单位用中文书写并交研究生院存档,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英文版本。
2.提倡来华留学研究生撰写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的论文。确因需要,经导师同意,可回国撰写论文,但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校进行;
3.来校留学研究生应当使用汉语撰写和答辩学位论文。论文撰写格式应严格按照《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与格式的基本要求》执行。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
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制度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要求,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就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重要途径。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培养单位(学院和研究机构)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公共课教学由公共课开课学院负责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分别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
第四条 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期结束前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课程安排要求确定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等。
第五条 研究生院集中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课程表,培养单位避开公共课程时间安排专业课课程表。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各院(系)要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要求,认真修订培养方案、梳理课程体系,经学位评定分委会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研究生开课目录每学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凡在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列出的课程属研究生课程。凡未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的课程,不属于研究生课程,所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八条 新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需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反映学科发展前沿,内容相对稳定,不是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硕士生课程既要考虑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更要注意与本科生课程的区别,内容要有足够的深度,而且要有较大的覆盖面。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要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
第九条 计划新开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需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材料。培养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新开课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新开课程方可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第十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要达到一定人数才能开课,原则上硕士生课程选课人数在3人以上(含3人)。连续三年累计选课人数在3人以下的课程或任课教师连续二年不开的课程,研究生院将取消该课程开设。若需再开,则按新开课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各培养单位从教学和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选聘。少数教学效果好的讲师也可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但需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为全校研究生开设公共学位课程的教师需经所在培养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培养单位聘任。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时,需填写《贵州财经大学外聘课程主讲教师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培养单位聘任。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科研基本素质的培养;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研究型教学;鼓励开设项目训练型、实践型、案例分析型、交叉学科类等课程。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能随意更改课程内容和增减学时;应按课程表上公布的时间、地点授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停课、调课、更换地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间和地点的,应提前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其中非学位课程由该课程教学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学位课程经该课程教学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调课申请批准后,任课教师应负责后续各项工作。任课教师不能擅自请其他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要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的,须提前向该课程教学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和第二外国语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决定。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应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公共学位课,以及部分专业学位课的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和份量,特别是对研究生的公共课和修读人数较多的专业课,应确保成绩的正态分布。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并组织监考,各专业课程考试由培养单位安排。各单位应做好及时通知研究生考试安排的工作。每个考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研究生院与各培养单位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即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该课程教学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保存,在研究生毕业五年后方可销毁。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阅卷。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应根据最后的考试成绩,综合平时课堂研讨、测验、作业完成等情况加以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成绩打印件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交开课培养单位学科秘书保存,各培养单位学科秘书将一份成绩单交研究生院保存。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对极个别考卷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培养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并由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家复查,确属评卷差错,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更改考试成绩,通报任课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成绩由研究生院培养办管理。研究生的中、英文成绩单、课程成绩证明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和档案馆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研究生院组织督导组不定期检查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培养单位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认真听取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课程教学。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领导要定期听本院(系)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并重点关注各培养单位新开的研究生课程、新上岗教师所开课程及学生有反映的研究生课程等。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每学期听课须不少于3次,并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研究解决研究生课程教学中的问题,掌握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开课质量。
第二十五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优秀教学典型,鼓励培养单位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学校将进行经验推广。对不按计划要求授课、授课质量差、随意修改课程成绩等行为,研究生院视其违规程度进行通报,直至取消其授课资格;对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泄露考试内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会同学校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及各培养单位应采用随堂听课、网上教学评价、座谈会、问卷调查等不同形式,及时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以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领导要重视研究生督导工作和研究生评教情况,对授课质量好的教师可按学校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授课质量较差的教师要给予针对性的培训指导。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除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校另有特别规定外,均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应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全面检查、监督、评估与指导,高标准精细化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健全和完善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树立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的权威性、推进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建设、加强研究生教学督导机构的独立性,依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为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织及其人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受学校校长(或委托分管副校长)的委托,对学校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包括各学院(系部)的研究生人才培养标准制订、研究生教学工作决策、研究生教学管理和执行、研究生教师的教学活动过程、研究生教学质量及教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加强研究生教学质量监控,引导教师履行岗位职责,促进研究生教学管理规范化,促进教风学风建设,促进学校有关研究生教学的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推动学校整体研究生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研究生教学辅助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所有教师的研究生教学工作均属于研究生教学督导的范围。研究生教学督导团也可接受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或研究生教学单位的委托,对上述以外的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教学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的制定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遵循教育客观规律,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
2.客观公正原则。力求客观、全面、深入了解与掌握教学信息,以客观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对研究生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估,准确、公正、公平评价教师和教学工作,力求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
3.“督”“导”结合的原则。相信、尊重、依靠广大师生和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督导并举、以导为主,以督促导、以评促建。
4.交叉回避原则。督导工作实行交叉回避原则,督导不参与本人所在学院(系)或专业的研究生教学评价和督导。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团是对我校研究生教学运行环节、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保障以及人才培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检查、监督、评估、指导的专家组织,是相对独立于研究生教学行政管理部门的研究生教学质量监控组织,是学校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指导、调查研究和咨询参谋的非职能性常设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团由校、院两级组成。校级研究生教学督导团由5-7人组成,设团长1人,副团长1-2人,主持督导工作。督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院级研究生督导组由3人左右组成,设组长1人。各学院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和协调院级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团团长由校长直接聘任。研究生教学督导团副团长由团长提名,并报学校校长(或委托分管副校长)批准。团长和副团长应由熟悉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丰富教学和管理经验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及指导过研究生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院级研究生教学督导组成员应为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由各研究生教学相关单位推荐,由督导团办公室进行汇总、确定建议名单,然后报校长(或委托分管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学校正式下达聘任文件。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或补充教学督导团成员,应由教学督导团团长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或委托分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团成员的选聘条件为: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硕导资格,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指导经验;
2、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敢于发表意见;
3、愿意承担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并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每届任期三年,除校长特批外,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享受督导工作津贴。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津贴由学校定期发放,工作津贴标准由学校另行规定,研究生教学督导活动经费由学校提供,并纳入每学年学校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对于未退休,仍在研究生教学工作岗位的研究生教学督导,其督导工作量可折算为一定数量的非课时工作量。研究生教学督导办公室在每年初将研究生教学督导名单报研究生院、计财处备案,作为发放研究生教学督导津贴和计算工作量的依据。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团的主要工作内容与职责范围
(一)教学督导
1.课程管理:主要了解院、系、所每学期制订的课程安排(课程表)的实际执行情况,教师能否按时上课,有无任意调课现象。
2.课堂纪律:检查研究生能否按时到课,到课率如何,课堂教学进程中有无违纪现象。
3.教师的教学态度:主要考察教师对课堂教学的责任心如何、备课是否认真、授课时的精神状态如何、行为举止能否做到为人师表。
4.教学内容:对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从宏观上做出恰当的评价,如课程的类型是否与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是否按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来组织教学,能否理论联系实际,启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
5.教学方法:主要考察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能够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调动研究生积极思考,鼓励他们参与教学过程,从参与中更深刻的理解教学内容;教师在课堂上是否能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
6.教学效果:认真听取研究生对本次课或本门课的总体反映,从中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
7.课程考核:在每学期末检查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方式、考场纪律、成绩评定和登记等。
(二)学位质量监督
1.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检查各院、系、所是否按要求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等环节。
2.学位论文答辩:检查各院、系、所是否按规定组织论文评阅和审核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过程是否遵照应有的程序和规则。
(三)对研究生教育进行监督与评价
对研究生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项目进行督查,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
(四)对研究生管理队伍的督导
定期对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导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团工作方式
1.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研究生教学督导在听课评教时,须在课后及时与受评教师进行交流,提供口头或书面建议。
2. 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3. 深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开课单位了解研究生培养情况和课程建设情况。
4. 督导团团长负责召集召开督导会议,将督导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书面督导意见及时反馈到研究生院。
5. 教学督导以集体方式和个人方式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团工作规程
1. 研究生教学督导团每学年初根据本年度学校的工作要点,制订出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报校长(或委托分管校长)审批;
2. 向研究生院、各研究生教学单位通报研究生教学督导情况。针对研究生教学单位在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导团以正式行文方式,向研究生教学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重大问题直接向学校领导报告;
3. 针对学校研究生教学改革方案和举措,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形成改进方案或工作建议,专题性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须向校长提交详实的专题调研报告或咨询报告;
4. 督导团成员每学期末需对本人从事的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并至少撰写一份研究生教学工作或督导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研究生督导团(督导办公室);
5. 研究生教学督导团每学年进行一次督导工作总结会,每位研究生教学督导就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相关部门对督导工作的协调和服务情况,督导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等形成工作总结。研究生督导团团长汇总形成年度研究生督导工作报告,报送主管校长(分管副校长)。
6. 督导专家应根据研究生院安排,承担其他培养环节与管理工作监查和指导等任务。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向督导专家开放。应主动邀请督导专家参加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并配合和支持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如实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和情况汇报。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考核
1. 按计划或随机深入教室、实验室进行听课评教或教学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0次;并按时填报《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质量听课评价表》;
2.每学期末对本人从事的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并至少撰写一份研究生教学工作或督导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研究生督导团(督导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之一,视为自动退出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学校予以解聘:
1.一学年内无故未完成最低听课评教任务;
2.一学年内无故累计3次不参加研究生教学督导团(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会议,不参加研究生教学督导团(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组织、安排的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泄露、传播评估评价信息或督导意见;
4.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或包庇他人;
5.个人工作记录或督导工作相关材料保管不善或不及时归档,或涂改他人的相关资料;
6.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情节。研究生教学督导违反纪律,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解聘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教辅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充分认识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对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和大力支持,对研究生教学督导团的工作负有如实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提供必要服务以保证教学督导团开展工作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教辅部门和教学单位对于研究生教学督导团提出的教学检查和评价意见,应在半月内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向研究生督导办公室回复处理结果或整改方案。被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对督导意见持有异议,有权向研究生督导办公室或学校主管领导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教辅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研究生教学督导开展检查、调研和评估等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公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对单位负责人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1.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在研究生教学评估评审中弄虚作假者;
2.无故延误、妨碍或阻挠研究生教学督导开展工作;
3.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督导工作所需研究生教学文件、档案材料;
4.研究生教学督导团通知约谈时无故缺席或拒不到场;
5.拒绝参加研究生教学督导情况通报会;
6.对研究生督导团教学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回复,不作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减少、杜绝各类研究生教学事故的发生,促进研究生教学管理的规范化,保证教学质量,维护良好的教风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贵州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财经大学的所有研究生教学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教学事故,是指由研究生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主观原因对正常研究生教学秩序与研究生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研究生教学异常事件。由非主观原因对正常研究生教学秩序与研究生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研究生教学异常事件不属于研究生教学事故。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级研究生教学事故、二级研究生教学事故和三级研究生教学事故。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范围主要涉及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核与成绩、研究生教学管理和研究生教学保障等方面。
第六条 学生、教师、研究生教学督导、研究生教学单位、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个人均有权监督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运行状况,收集和传递研究生教学事故信息。
第七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所属单位和研究生院报告,并配合所属单位和研究生院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或损害。隐瞒或拖延报告研究生教学事故的,构成新的研究生教学事故。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和研究生院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提交事故责任人或事故现场人员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研究生教学校长为主任的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其成员由研究生院、人事处及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构成,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召开事故认定会议,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三级研究生院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认定,二级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意见由主管研究生教学校长审批,一级研究生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三级研究生教学事故,视同二级研究生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二级研究生教学事故,视同一级研究生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学事故的具体类别和认定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对三级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研究生院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二级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参加当年其他各种奖励的评审资格,当年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对一级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和参加当年其他各种奖励的评审资格,当年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根据事故具体内容扣发其导师津贴或相应的课酬。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岗位。
第十七条 发生一级研究生教学事故的部门或一级研究生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均不得参加年度各类优秀的评选。
第十八条 对隐瞒事故真相、干扰调查工作,或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三级事故、二级事故或一级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工会、法律事务处、管理效能督查室等组成的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事故责任人对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收到《研究生教学事故处理和认定意见书》后5日内向复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接到申诉书后,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将复核意见通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中的其他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研究生教学事故,由学校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参考本办法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
类别 |
事故情节 |
等级 |
|
论学位论文 导 类 |
1 |
指导教师不按要求为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
一级 |
2 |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上级主管部门抽查时出现一次不合格 |
一级 |
|
3 |
指导教师不按要求对研究生进行定期指导或未认真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核。 |
二级 |
|
4 |
指导的学位论文与本研究方向完全不一致而又未指导学生整改。 |
二级 |
|
5 |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盲评中出现两次不合格。 |
二级 |
|
6 |
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抄袭。 |
二级 |
|
7 |
因指导教师责任,未对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审核,研究生直接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 |
二级 |
|
8 |
因指导教师责任,未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研究生直接参加学位论文开题。 |
三级 |
|
教学运行 |
1 |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
一级 |
2 |
任课教师无故缺课;未经同意擅自停课或者随意减少课时;经批准调课后未按规定补课。 |
一级 |
|
3 |
任课教师未按照课程要求组织考试或未在规定时间提交试题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
一级 |
|
4 |
考试命题错误达到卷面成绩20%以上。 |
一级 |
|
5 |
任课教师在试卷传送、印刷、保管中出现试题泄漏。 |
一级 |
|
6 |
任课教师擅自更改、提高、压低学生成绩。 |
一级 |
|
7 |
监考教师无故未到场监考。 |
一级 |
|
8 |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含)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含)(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二级 |
|
9 |
因任课教师或实验实习指导人员原因造成设备损害或人身伤害。 |
二级 |
|
10 |
考试命题错误达到卷面成绩10%以上。 |
二级 |
|
11 |
监考教师迟到,开考超过10分钟(含)(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二级 |
|
12 |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违纪和作弊考生不及时处理或上报。 |
二级 |
|
13 |
监考教师或任课教师丢失试卷档案。 |
二级 |
|
14 |
试题评阅粗糙无批改痕迹或课程考核论文无评语。 |
二级 |
|
15 |
任课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上课地点或请人代课。 |
三级 |
|
16 |
任课教师办理调课手续,但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三级 |
|
17 |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三级 |
|
18 |
任课教师上课时接听、拨打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
三级 |
|
19 |
考试命题错误达到卷面成绩5%以上。 |
三级 |
|
20 |
A、B卷试题内容雷同超过30%。 |
三级 |
|
21 |
监考教师迟到,开考不超过10分钟(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三级 |
|
22 |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
三级 |
|
23 |
监考教师私自请他人代监考。 |
三级 |
|
24 |
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成绩或未按要求将相关教学资料装订成册。 |
三级 |
|
教教学管理 |
1 |
有意出具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 |
一级 |
2 |
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预答辩、答辩等培养环节未按要求进行。 |
一级 |
|
3 |
由于汇总错误导致学生个人信息错误每年超过10例。 |
一级 |
|
4 |
学位论文申请材料中出现违反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如选票涂改、替换、多票或少票、选票无公章或在毕业论文答辩栏中有记号,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或根据文件规定不能授位的却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私自更改答辩委员会决定。 |
一级 |
|
5 |
学位论文中出现材料缺失、材料不全等情况每年超过10例。 |
一级 |
|
6 |
不按规定提交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造成不良后果。 |
一级 |
|
7 |
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伪造成绩。 |
一级 |
|
8 |
学位申请材料中出现严重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人数没达到规定即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私自更改答辩委员会决定。 |
一级 |
|
9 |
由于汇总错误导致学生个人信息错误每年超过5例。 |
二级 |
|
10 |
由于对相关文件不熟悉而出现的问题:如学习年限不够,论文发表没有达到要求,答辩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文件规定,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仍然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
二级 |
|
11 |
学位论文中出现材料缺失、材料不全等情况每年超过5例。 |
二级 |
|
12 |
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 |
二级 |
|
13 |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等考虑不周到,或者未及时、准确传达到学生、教师手中而造成停课、停考、冲突或教室空堂达15分钟以上。 |
二级 |
|
14 |
过失出具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 |
三级 |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教师授课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使学校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下简称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研究生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研究生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的指导思想
1. 通过对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全面动态的检查和评价,促进教师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环节,更好地发挥潜力,不断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工作,提高课堂讲授水平和教学质量,确保课程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
2. 为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学校教学现状提供信息,以促进研究生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以调动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对象和方式
1.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承担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
2. 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为领导评价、研究生教学督导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领导评价主要是从加强与改进管理工作的角度对教与学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研究生教学督导与同行的评价以评价教师的教学态度、业务能力与教学水平为主;学生的评价以评价教师的工作态度和讲课水平为主。
3. 学校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教学基本文件检查,对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进度表、教案(含教学设计、讲义、多媒体课件)、教学日历、学生作业、试卷的命题质量和阅卷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价。
4.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一)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学校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
(二)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由领导评价、教学督导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和教学文件检查评价四部分组成。
1. 领导评价
各级领导应按学校规定,深入研究生教学课堂听课,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作出公正、准确的评价,认真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质量听课评价表》并将评议结果报研究生院。
2. 教学督导与同行评价
各学院(部)应聘请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成立院研究生教学督导组。院(部)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应组织本院(部)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每学期对本学院(部)所开设的每门研究生课程随堂听课2学时以上,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质量听课评价表》并归档保存。
学校研究生教学督导团应根据《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要求,深入研究生教学第一线,每学期至少听课20次,应认真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质量听课评价表》并将评议结果反馈研究生院。
3. 学生评价
学生评教每学期集中安排1次。各学院(部)应按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组织本院学生以调查问卷、座谈等形式进行评教,学生评价对象为本学期所有修读课程的研究生任课教师。
4. 研究生教学文件检查评价
教案(含教学设计、讲义、多媒体课件)、教学日历、学生成绩册、试卷分析等研究生教学资料,是检测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学院(部)研究生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应对本学院所开研究生课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检查评定,特别是要重点检查教师批阅试卷的情况。
(三)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分四个等级:优秀(大于等于90)、良好(90<x≤80)、合格(80<x≤60)、不合格(60以下)。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意见的处理
1. 评价结果于每个学期末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2. 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教学项目申报、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等资格审查和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教学检查是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与教学监控的重要举措,为及时了解教师、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发现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保证日常教学工作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教风与学风的建设,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研究生教学检查规定。
研究生教学检查工作在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研究生院、校教学督导组及各研究生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一)期初教学检查
期初研究生教学检查安排在开学前一周和开学第一周。主要针对教学设备的完好情况、教材的到位情况、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教室安排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方式主要是在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下,各学院(部)对本部门的研究生教学情况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研究生院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统筹协调解决。研究生院同时启动开学第一周的研究生教学巡查。
(二)期中教学检查
期中研究生教学检查的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的第8-9周进行。
1. 期中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⑴研究生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课程教学大纲与授课提纲的执行情况;听课制度执行情况;
⑵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的质量情况:各种类型课程备课、讲授、等各教学环节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任课教师平时成绩评定方案、调课代课情况、教学进度表执行情况、助教履行职责情况等;
⑶研究生教学改革情况:教师参加研究生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及其实施情况,特别是开展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的情况;
⑷研究生教学管理情况:教学管理文件及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归档及规范保管;
⑸研究生到课率和课堂秩序等教学纪律情况;
研究生院可根据每学期教学工作的重点和学校工作部署,调整每次期中教学检查的部分主要内容和要求。
2. 期中教学检查采用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院(部)自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学生座谈与教师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应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或采取其它适当方式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对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写出期中研究生教学检查总结,及时将总结及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院。
(三)期末教学检查
期末教学检查的项目与期中检查基本相同,重点为教学运行与完成情况及效果。检查方式以各学院(部)自查为主,研究生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完善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财经大学的研究生教学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巡查的主要对象为全校研究生课堂教学、规模以上考试环节。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巡查内容包括研究生教师授课情况、学生日常学习情况及考试情况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巡查教师授课情况,具体包括:
(1)教师到岗情况:有无迟到、早退现象、随意调课等现象;
(2)教师仪表教态:在课堂上仪表是否整洁、有无不当穿着;
(3)教师课堂教学组织:课堂考勤、课堂纪律维护情况;
(4)教师的实际授课情况;
(5)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2.巡查学生日常学习情况,具体包括:
(1)学生到课:到课率;
(2)学生课堂表现:有无大面积违纪现象;
(3)教室卫生状况;多媒体设备使用情况。
3.巡查学生考试情况,具体包括:
(1)监考老师、试卷到位情况;
(2)考场纪律、监考老师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第五条 学校实施三级巡查制度。校领导、研究生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不定期随机巡查,保证巡查和教学监督的有效性。
第六条 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要当即解决的,可及时做出处理,不能当即解决的,巡查期间应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并将具体情况反馈至研究生院。
第七条 教学巡查原则上应不影响、不干扰正常教学与考试。
第八条 巡查结束后,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课堂教学抽查表》,由研究生院存档汇总。
第九条 研究生院将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巡查情况进行检查,对巡查不到位的将进行批评、督促,严重不到位的,将酌情进行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巡查结果的汇总和整理,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对重要问题,需及时提请学校领导研究决定,尽快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反馈到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依据有关文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促使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深入研究生课堂教学第一线,及时掌握教学运行情况;强化课堂教学的控制,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第二条 研究生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听课课程及范围
第四条 校级党政领导可结合分管工作及自己的专业领域选择全校各教学单位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听课。
第五条 研究生院党政领导应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选择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听课。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听课范围为本学院(部)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及其他学院(部)承担的本学院(部)学生的研究生课程,旨在了解本院(部)教学实际状况,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
第七条 领导干部听课方式以随堂、随机、单独听课为主,包括为解决重大问题而特别组织的重点听课;为推进教学改革而组织的观摩听课;听课人自由选择的听课等。
第八条 领导干部听课按研究生院课程表选择听课班级和授课教师,原则上不提前通知任课教师。
第九条 领导干部听课须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质量听课评价表》,并记录所有项目的等级。在听课过程中,领导干部应了解教学环境与设施情况,征集学生对课程内容、教师讲课水平、教材及学校教学管理等各方面的意见,认真、详细地对听课过程做完整的记录,并与授课教师和学生进行交流沟通。
第十条 听课班级和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领导干部听课。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建立听课档案并汇总听课情况,汇总表于每学期期末交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及时搜集、汇总、整理领导干部听课记录的信息,按职能分工的原则将有关信息传达到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学期结束前,研究生院检查并公布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教学信息员制度是学校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教学动态,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教学及管理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而制定的,是学校建立教学信息反馈系统和加强对教学活动的监控与管理的重要举措。为使研究生教学信息员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信息员的任职条件
1.贵州财经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习认真,成绩优良;
2.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能客观公正地反映研究生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敢说真话;
3.有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热心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
4.善于联系教师和学生,能代表同学反映意见并积极提出改进建议。
5.有较强的观察、综合、分析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及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管理
1.研究生教学信息员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和教学秘书协助组织。
2.每个培养单位每个年级设研究生教学信息员1名。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信息员工作职责
研究生教学信息员应及时反馈以研究生教学工作为主题的问题。主要包括:
1.课堂教学方面:包括任课教师的课前准备、教学内容、板书或课件、语言表达、举止仪表、教学方法、作业批改情况;能否坚持教书育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学习和科研;上课纪律情况(迟到、早退、旷课、课堂秩序等);教学效果等。
2.研究生课内外学习动态,如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纪律、学习效果以及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
3.学校及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管理情况,包括研究生教学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成功的管理经验、好的管理建议等。
4.学校研究生教学基本设施的使用情况与问题。包括:教室、自修室、实验室、图书资料、音响照明等。
5.研究生对教学安排、课程设置、教材等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6.其它研究生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情况、需要学校解决的重大研究生教学问题或需要研究生院协调解决的研究生教学问题等。
第四条 工作方式
1.研究生教学信息员按照本规定要求,通过上课、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研究生教学情况,原则上每学期向研究生院反馈一次研究生教学信息,特殊情况可随时反馈。
2.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向研究生院反馈研究生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向学校、培养单位反馈相关信息。
3.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初召开例会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增开会议。并可经研究生院批准,视需要开展有关活动。
4.在研究生院网页设置院长信箱,接收研究生教学信息员和广大学生的信息反馈。
第五条 选聘及任期
研究生教学信息员的选聘面向全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为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要求每个培养单位每个年级都有学生被选聘为教学信息员。教学信息员每学年聘任一次,学生毕业时自动解聘。经培养单位遴选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后即完成聘任。
研究生教学信息员任期为1学年。研究生教学信息员不因在班级担任行政职务的变动而变动。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教学信息员工作表现有权提出更换意见。研究生教学信息员如中途更换须向研究生院报告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教学信息员享受学生干部同等加分待遇。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了加强纪律,保证教学和生活秩序正常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研究生日常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校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校安排、组织的活动,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研究生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二、报到注册制度。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研究生在入学时,必须按规定缴纳所有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者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报到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三、研究生作息制度。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校教学、公寓、图书馆等作息管理的纪律规定。
四、研究生请假制度。研究生在校期间离校和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请假或销假手续:
1.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以书面形式请假,说明请假原因、时间、是否离校等。请假一周内由导师批准;8天至1个月,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一个月以上或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须到有关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2.研究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伤残、紧急事故外不得托人代假和事后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批准权限同上。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办理销假手续。请事假应有证明,请病假须有本校医保中心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3.一学期内,因病、因事等请假累计达总学习时数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4.节假日期间,研究生离开贵阳市区,实行外出备案制度。离校前需将前往地点、同行人员、何时返校、安全措施等以书面形式经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按作息制度要求按时返校。
5.研究生在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节假日离校外出,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注意安全,校外发生的事故学校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
五.鼓励研究生积极开展和参加有益、文明、健康的各项活动。
六、注重公德,提倡研究生文明交往。
七、在校研究生要自觉遵守以上规定,违反校纪校规者,按《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例处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切实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培养质量,保证完成国家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生必须按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向培养单位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获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未经请假或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研究生院在三个月内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档案和户口等关系,一律退回原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学习,经校医保中心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短期内可以治愈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各培养单位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转呈分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按学校所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各培养单位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各培养单位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请假或逾假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达到学校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条件要求,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提前答辩应在一学期之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定。
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就业政策的,由学校报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应由本人向导师和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1.除休学外,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的学习者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应做肄业处理。
2.延长学习年限以学期为时间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
3.延长期满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在一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者,补发毕业证书。
4.延长期内研究生不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一般不享受住宿资格。
第十条 按照规定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学习期满,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实际学习已满一年,课程成绩合格者,作为肄业;实际学习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上报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转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其档案及户口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在毕业前应当认真做好毕业鉴定。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补发,但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经审查后依据其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经批准但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请假一周内由导师批准;8天至1个月,经导师和各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一个月以上或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经导师和各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须到有关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考勤、请假由各培养单位具体办理。学校每学期向研究生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并通告各有关导师,学期末应将研究生旷课超过3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报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责令其检讨,每学期旷课在6学时以内者,由导师给予批评教育;每学期旷课6学时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不返,超过30天者(按自然天数计)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允许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学期病假累计达八周,或根据实际情况学校认为需要休学者,应予以休学。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校医保中心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及其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四个学期,超过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因病假被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如学生办有医疗保险,则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休学期、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各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后,进入本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健康证明。申请复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休学期、保留学籍期满后一个月内,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硕士生一学期学位课程有两门未取得学分(或一门课重修后仍未取得学分)的,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无故完不成论文计划、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害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又未办理休学手续的,或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或开学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若因特殊情况需转学者,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内更换指导教师,按下列方法办理:
1.研究生要求更换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后,经所在各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2.导师有正当理由要求将其指导的研究生转由他人指导的,由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并重新安排适合的指导教师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奖励和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研究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有: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年。毕业班研究生的留校察看期限可根据其在校时间而定,但不得少于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照程序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
2.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组织非法集会和游行、破坏安定团结、组织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情节严重者;
4.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5.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
6.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7.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8.违反培养单位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违规研究生的处分,一般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对违纪违规研究生的处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分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对本人的申诉,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请求的15天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应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自批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停发奖助学金。人事档案、户口等迁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要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研究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和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有违纪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条例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内或校外发生违纪行为,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对违纪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研究生的留校察看期限可根据其在校时间而定,但不得少于半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表现不好或在察看期间再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和违法的社会、政治、宗教和迷信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利用网络制造和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校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组织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收容审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及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各项活动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在6-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作弊双方)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主监考老师要求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资料者;
2.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者;
3.偷窥抄袭他人试卷答案者;
4.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5.其他违反考场及考试规则者。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故意销毁试卷、考试材料或作弊设备者;
2.传接纸条、交换试卷、答案者;
3.考试中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4.考试前不主动交出通讯设备者;
5.考试中陷害他人者;
6.破坏考场秩序、影响他人正常考试者;
7.其他作弊行为者。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将作弊情况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通讯设备中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者;
3.携带隐形耳机或高科技作弊设备者。
(四)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者;
2.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者;
3.故意破坏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者;
4.考试再次作弊者;
5.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一条 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除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或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伤害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充当策划或挑起事端,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或调解为由偏袒一方,促进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从重处分。
(五)为他人作伪证或勒令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并能揭发违法违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七)严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用凶器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偷窃、骗取、破坏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骗取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财物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打麻将或任何赌博活动,对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研究生在公寓、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或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麻将牌、赌具或赌博场所但未参加打麻将、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男女交往应文明得体,对违反社会公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校园网络或其他网络手段,歪曲事实,攻击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影响或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收看、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及声像制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宿舍、食堂、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物品、焚烧东西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伤害、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故意在宿舍、教学楼、阅览室、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墙壁踩脚印、乱涂画、乱张贴,往宿舍楼道内倒水、倒垃圾,或随意从教室、宿舍向外泼水、扔垃圾、摔物品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在休息时间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研究生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留宿外人者(包括本校学生)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室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热水棒、烤火炉等违章电器(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炊具者,除勒令整改、没收器具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违章用电、燃点蜡烛、用火等引起火险火灾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并责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私自改动电表搭接室外电线,视为偷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校园内严禁燃烧纸物、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研究生无故不假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在校期间累计达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假外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三天(含三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触犯刑法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侮辱和诽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禁止在教学时间内,在实验室进行电子游戏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到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参与“三陪”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或有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凡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生奖励、违纪处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签章、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种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签章、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硕士研究生结婚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毕业生应文明离校,离校前如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证。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列出的违纪行为,可参照规定中相应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或积极配合学校查清情况和处理问题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四)第二次受记过处分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或第三次受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六)渉外活动违纪违法者。
(七)群体违纪为首者。
第二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离校,逾期者由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纪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其本学年评优评奖资格。
(二)享受学生贷款者,受违纪处分后,学校将把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银行。
(三)获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本次奖学金和没收证书。同时,在一年内取消获奖学金的资格。
(四)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五)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如在受处分以后,积极改正错误,表现优秀者,可不受本条款第四条约束。具体有以下表现之一者:
1.受处分后,获得省级以上各种奖励者。
2.学业科研表现突出。学习成绩排本专业前三名,在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3.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者。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处负责提供材料或结案结果,最后由研究生院做出相应处理。
(二)属于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可由培养单位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报研究生院备案;属于给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属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跨培养单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研究生院牵头处理。
(四)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培养单位通知家长以配合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和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和学校在处分决定公布之前,应将处分决定意见通知被处分的学生并做好相应的教育疏导工作。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可以在得到通知后5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研究生的培养渠道,增强研究生的自立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实践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支持学校的学科建设,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储备后备力量,同时也为了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缓解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黔财教﹝2013〕232号)中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要求,高等学校要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校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科研助理(简称“助研”)岗位(以下简称“三助”),开展“三助”工作,并提供“三助”津贴。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分别由分管领导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所有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每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应聘两个“三助”工作岗位。
第五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并征得导师同意,且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或降低毕业论文质量。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者不得从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硕士研究生取消“三助”资格。上期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不得再参加下一次的“三助”上岗。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应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九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主要是承担本科生部分课程的教学、辅导、答疑、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与教辅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主要是承担学校职能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行政与党务事务以及学生事务的辅助管理工作,不仅包括担任本科生的学生辅导员,还包括教务秘书和行政秘书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主要承担学校研究机构或指导教师安排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项目设计和调研工作,包括调研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具体要求参照教务处的《贵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助教管理办法》(校教字﹝2014〕67号)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各职能部门确定招聘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聘用单位(教师)确立,但原则上每个课题最多只设立一个岗位。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中学校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划拨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其津贴发放参见教务处的《贵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助教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分为全岗和半岗两类,全岗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个半天,半岗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三个半天。
第十八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文件》要求,“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因此要求聘用单位(教师)从科研课题经费发放相应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 “三助”岗位津贴由研究生院统一制表,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条 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按《贵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助教管理办法》要求填写《贵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助教申请表(研究生用表)》进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助管”“助研”岗位的研究生应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聘用单位(教师)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三助”研究生)上岗前,聘用单位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三助”研究生的考核工作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按实际工作周期计算发放(每学期最多不超过5个月)。
第二十四条 受聘“助教”岗位的研究生按《贵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助教管理办法》要求填写《贵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助教考核表》。
第二十五条 受聘“助管”“助研”岗位的研究生需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表》,由聘用单位(教师)、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意见。在此基础上,最后由研究生院给出总评意见。承担“助研”工作的研究生除须提交《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表》外,还须提交科研项目参与证明(以立项申请书或结题证书为依据)以及助研期间的成果,并由聘用单位(教师)考核给出具体鉴定,反映在《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表》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在每学期中期负责对“三助”研究生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三助”研究生的考核情况也是研究生毕业考核、参评奖学金、奖励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负责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聘用单位(教师)可以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建议,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只发放对应工作时间的相应津贴。对此空缺岗位,其他研究生可进行申请,申请流程参见本办法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3〕233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按国家相应政策执行。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申请前未经学校同意,没有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取消申请资格。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1.每年9月,研究生院根据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有关信息,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电子和纸质版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研究生院上报拟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公告栏及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审查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1.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学期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管理。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审核情况、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6.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各相关部门、各基层单位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做好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宣传工作,让研究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奖助政策。
2.研究生院在印发招生宣传资料和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宣传介绍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同时寄送研究生有关奖助政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及《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相应政策执行。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
一年级新生,研究生入学考试所有科目:初试单科分数达满分80%及以上,复试成绩达到满分85%及以上。本科期间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优先考虑。
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以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等为依据。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应达85分以上。无课程补考情况。
5.经查实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补考者,不予参评。
6.申请前没有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不能参与评选。
7.按照《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以综合测评总成绩为基础,突出科研,择优评选。
1.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2.各培养单位(院、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3.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研究生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按比例将指标分配给各培养单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1.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及分配的名额,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表》、《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以及培养单位行政签章认定的相关支撑材料,上报研究生院。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初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认真审阅评审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2)若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初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要求: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页,正反两面打印,不得随意更改表格大小。
(2)“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
(3)“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特别突出等,字数控制在500字左右。
(4)“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导师,其他人无权推荐。
(5)“评审情况”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
(6)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签名和培养单位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单位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3.研究生院对培养单位上报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据此提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由研究生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公示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培养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整上报材料。
(2)各培养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审查工作。
(3)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教育部批复通知后,应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
2.研究生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4.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要认真总结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积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同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5〕45号)精神,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机制,使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表现优异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按国家相应政策执行。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一年级新生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同学分开评选。
一年级新生,取所在培养单位录取成绩排名的前40%,按规定奖励比例评选。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以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等为依据。一等奖,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应达85分以上;二等奖,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应达80分以上;三等奖,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应达75分以上。
6.经查实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补考者,不予参评。
7.申请前没有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不能参与评选。
8.原则上各培养单位评选中要按专业同时将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分开评选,同时注意各奖项名额在各专业之间的均衡分配。
9.按照《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以综合测评总成绩为基础,突出科研,择优评选。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1.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督促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2.各培养单位(院、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3.研究生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评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1.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将《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表》分别送研究生院、科研处审核盖章后,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及分配的名额,对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培养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表》、《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以及培养单位行政签章认定的相关支撑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研究生院。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初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委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报名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要求: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页,正反两面打印,不得随意更改表格大小。
(2)“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
(3)“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特别突出等,字数控制在500字左右。
(4)“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5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导师,其他人无权推荐。
(5)“评审情况”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
(6)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字,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签名和培养单位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培养单位公章代替领导签字。
3.研究生院对培养单位上报的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具此提出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定,审定结果研究生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及审查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公示材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培养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整上报材料。
(2)各培养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审查工作。
(3)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4.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6.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省教育厅批复通知后,应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学校印制的荣誉证书。
2.研究生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学业奖学金用于优秀学生。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学业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4.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全面、科学地评价在校研究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是研究生评定奖学金、评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思想动员。通过宣传发动,使全体参加测评的研究生充分认识到测评工作的目的与意义,认真、实事求是地参加测评工作。
(二)自我小结、自评。每位研究生对照考核内容,写出书面小结。
(三)测评小组审核。以学院(中心、所)为单位组成测评小组,审核自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计算出测评成绩。
(四)成绩公示。测评小组将测评结果向全体学生公示。
(五)各学院(中心、所)将测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审定。
(一)评测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表现优异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二)评测时间:每学年开学之初。
综合测评成绩用“S”表示。
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S=A×0.50+B×0.30+C×0.10+D×0.10-E
开题报告成绩按2学分参照学位课程成绩分进行相应折算计入到A项内。
若本学年无学位课程根据开题报告成绩确定A分值,开题报告二次通过者按60分计算。
其中A、B、C、D、E的涵义如以下列表所示:
测评内容 |
S |
||||
A |
B |
C |
D |
E |
|
学位课程成绩分 |
科研能力分 |
思想品德分 |
社会工作分 |
减分项目 |
(一)课程成绩分A
(二)科研能力分B
注:(1)凡热爱本专业,勤于思考,有一定科研能力,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者每参加一次记10分,该项总分不超过50分。
1.B1为专业论文分
公开发表刊物类型 |
得分/篇 |
III类期刊 |
300 |
IV类期刊 |
100 |
V类期刊 |
40 |
VI类期刊 |
5 |
说明:
(1)公开发表刊物类型参照科研处文件《贵州财经大学重要学术期刊目录》。
(2)同一篇论文被多次转载,可补差累次计分。
(3)用稿通知一律不予认可。
(4)多人合作发表的论文,第一、二作者有效,比例为7:3。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时,学生满分计算。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时,学生亦满分计算。
(5)论文发表时间为上个学年度(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6)研究生《财经论坛》参照VI类期刊得分。
(7)VI类期刊每学年限加分两篇且同一期刊限加分一篇。
2.B2为科研项目分
科研项目必须在校科研处登记备案,并通过专家鉴定,根据研究生已承担部分的有效证明计算科研项目分,其中立项占分30%,同时提供立项证明;结题占分70%,同时提供结题证书。计分标准分为主持与参与两类。
课题级别 |
主持计分/项 |
参与计分/项 |
国家级 |
500 |
50 |
省部级 |
100 |
10 |
厅级 |
50 |
5 |
校级、横向课题 |
20 |
2 |
注:(1)横向课题加分应出具经费已进入学校账户的相关材料。
(2)参加全国“挑战杯”课外科技作品比赛,获得一等奖,即获得科研项目分500分;获得二等奖计300分;获得三等奖计100分。省级一等奖10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
3.B3参加专业学术研讨会
项目 |
奖项等级 |
计分/次 |
参加全国性(包含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
大会主题发言 |
10 |
小组发言 |
5 |
|
论文收录 |
3 |
|
参加省级(包含校级)学术研讨会 |
大会主题发言 |
6 |
小组发言 |
3 |
|
论文收录 |
2 |
说明:学术会议每学年限加分两项。
相关材料:(1)三个等级都需要提供会议邀请函(加盖公章原件)。
(2)论文收录需提供录用证明(加盖公章原件)。
(3)小组发言和大会主题发言需提供会议流程证明(加盖公章原件)。
(4)外地参加会议需提供往返车票或飞机票复印件(原件)。
4.B4为著作类分
其它类型 |
等级 |
计分/部 |
专著 |
国家级 |
200 |
省级 |
80 |
|
编著 |
国家级 |
80 |
省级 |
30 |
|
各省综合性党报(2000字以上) |
省级 |
20 |
说明:合著作者限前三名计算,分值比例为6:3:1。
5.B5为案例分析分
案例分析类型 |
得分/篇 |
国家级获奖 |
300 |
省级或奖 |
50 |
厅级获奖 |
20 |
校级获奖 |
5 |
6.B6为资政建议分
资政建议类型 |
得分/篇 |
国家采纳 |
300 |
省级采纳 |
50 |
厅级采纳 |
20 |
其他 |
5 |
以上各类均须提交采纳原始材料。
(三)思想品德分C
1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心理素质、社会实践、遵纪守法、社会公德五项。其中各项代码、测评等级及分值范围如下列表所示:
思想品德测评表
评价基本内容 |
优 |
中 |
差 |
|
政治 素质C1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各种教育活动。 |
20-15 |
15-10 |
10以下 |
心理 素质C2 |
客观、正确地认识、评价自己,有责任心,善于控制、调节情绪,有合作意识,与同学能融洽相处。 |
20-15 |
15-10 |
10以下 |
社会 实践C3 |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积极参加论坛、讲座等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
20-15 |
15-10 |
10以下 |
遵纪 守法C4 |
遵守国家法律制度,遵守校纪校规,有正义感,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 |
20-15 |
15-10 |
10以下 |
社会 公德C5 |
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道德;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爱护公物,珍惜能源和资源。 |
20-15 |
15-10 |
10以下 |
(四)社会工作分D
D=50+D1+D2+D3+D4+D5+D6
注:1.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集体,有集体荣誉感者,均可获得基础分50分。
2.奖学金不作为先进和竞赛计分。
3.特别贡献由研究生院认定。
D1先进个人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先进 100分
省级先进 70分
厅级先进 50分
校级先进 30分
D2个人竞赛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个人奖 100分
省级个人一等奖 70分
二等奖 50分
三等奖 30分
优秀奖 15分
厅级个人一等奖 50分
二等奖 30分
三等奖 20分
优秀奖 10分
校级个人一等奖 30分
二等奖 20分
三等奖 10分
优秀奖 5分
D3先进集体(个人计分)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先进集体 50分
省级先进集体 35分
厅级先进集体 20分
校级先进集体 10分
D4竞赛集体奖(个人计分)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个人奖 50分
省级个人一等奖 35分
二等奖 25分
三等奖 20分
优秀奖 7分
厅级个人一等奖 25分
二等奖 15分
三等奖 10分
优秀奖 5分
校级个人一等奖 15分
二等奖 10分
三等奖 5分
优秀奖 2分
D5学生干部任职表现
(1)校研究生会主席、校团委负责人 25-30分
(2)校研究生会部长、学院党支部书记、学院团支部书记、班长、学院研究生会主席 20-25分
(3)校研究生会副部长、其他班干部、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学院研究生会部长 10-15分
(4)校研究生会干事 10分
(5)学院研究生会干事 5分
说明:(1)身兼多职只能按照最高分计分。
(2)学院党、团支部书记为老师的,研究生支部副书记按学院支部书记计分。否则,支部副书记按支部委员计分。
D6特别贡献 3-15分
(五)减分项目E
1.违纪处分类型:
警告 5分
通报批评 3分
2.旷课为每课时减1分。
3.宿舍检查被评为不合格,每次每人扣1分。一学期三次以上被评为不合格寝室,取消其成员奖学金、评优资格和各项先进的评比资格。
4、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且经认定的,或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的学生,以及必修课补考的研究生,取消当年参加奖学金和各项先进评比资格。
五、附则
1.测评中出现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事项,由测评小组上报研究生院处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已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关于寄调××年度硕士研究生考生人事档案的函》的相关要求将本人档案关系转至研究生院,档案逾期未到达将影响正常的学籍注册。
2.凡在贵州财经大学取得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学校统计档案去处时,应该注明“留档交我校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落实档案对接事宜。
3.定向和委培的学生,需递交《贵州财经大学××级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合同书》,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保留本人档案关系在原单位不变。
4.新生档案原则上由本科毕业单位或人才市场邮寄,特殊情况需本人携带的,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凡是档案破损或密封条毁坏的,研究生院有权拒收该生档案。
1.硕士研究生在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应当准确填写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若需变更邮寄地址,则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并且递交申请书至研究生院。
2.单位对毕业生进行政审、审档等,须持单位加盖公章的介绍信以及工作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联系研究生院综合事务科预约查阅时间(提前至少一天),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前来查阅。
3.委培和定向学生学籍档案原则上应转回委培定向单位,若需要改变档案邮寄地址,需委培定向单位出具《解约函》,同时递交《解除定向委培协议申请书》和《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更改培养方式申请表》,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4.为了确保档案安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结合教育部第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凡毕业时未就业的硕士研究生,研究生院将根据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生源地档案代理/托管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该生档案寄离。
5.各培养单位应按研究院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毕业生档案材料送交研究生院,逾期不交而引起的责任由培养单位承担。
1.2015级及之前往届学生因个人原因档案留校保存的,应及时联系研究生院落实档案去处。本人来办理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就业单位或人才市场出具的《调档函》;委托他人来办理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手写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往届生档案可以自提和邮寄。需自提的需提供手写的《档案自提申请书》,需邮寄的应该提供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研究生院将依据该地址邮寄档案。
毕业硕士研究生档案邮寄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完成。研究生档案材料总体上包括三部分:硕士研究生入学前原始档案、研究生学籍档案、研究生党团相关档案。三部分档案由相关单位整理后,合并为最终档案。
1.硕士研究生入学前原始档案。该部分档案由研究生院核查无误后,统一封装。
2.研究生学籍档案。研究生学籍档案为研究生必备档案,分装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独立完成。各培养单位应单独使用一个档案袋,在其封面粘贴《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科学技术档案归档目录》(见下表),在归档时一一核对无误后密封盖章并及时送交研究生院。
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科学技术档案归档目录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名称 |
份数 |
1.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表 |
|
8.学位授予通知单 |
|
2.开题报告 |
|
9.学位论文 |
|
3.中期考核表 |
|
10.毕业生登记表 |
|
4.实践活动登记表 |
|
11.录取登记表 |
|
5.学位论文评阅书 |
|
12.报到证 |
|
6.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 |
|
13.其他材料 |
|
7.学位申请表 |
|
|
|
3.研究生党团相关档案,包括研究生期间入党和党员转正相关材料,以及获奖相关材料。研究生期间入党相关材料由各培养单位党团负责人整理之后,按要求送交研究生院归入档案;研究生“获奖相关材料”由研究生院提供,若未发生,则无需归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部分
导师及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随着学校研究生教育规模的逐步扩大,为了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充分调动各学院研究生教育的积极性,特制定研究生二级管理工作规定。
突出学院的过程管理、学术管理和研究生教育个性化,赋予学院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力量等方面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学院的管理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学院发挥自身的潜能,全面提升学院的整体实力。建立起“权责明晰、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以学院为主体,校、院二级管理”的研究生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研究生院作为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宏观管理职能,发挥“组织与协调、监督与评估、规划与研究”的作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性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活动、研究生奖惩以及三助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发挥学院研究生培养的主体作用,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基本要求,各学院自主制订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在其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学位标准、研究生日常管理以及研究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素质教育等工作。各学院应安排相应院领导负责研究生的专业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按在册研究生规模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研究生秘书和辅导员。
具体工作划分如下:
(一)研究生院
1.制订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各类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研究生培养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并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2.负责各类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宣传、报名,以及初试、复试和录取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负责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信息的发布、就业渠道的拓展、具体就业工作的统筹与安排、就业数据的导入与统计、就业后续情况追踪等事宜。
4.负责新生档案的接收、整理工作以及毕业研究生的档案邮寄工作。
5.负责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的组织管理。
6.负责全校研究生教育中重大事项的处理。
7.负责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导师安排、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的统筹管理。
8.负责研究生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印制与发放。
9.负责研究生论文的质量监控和管理。
10.负责研究生公共课教学及考试的管理(包括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学位英语考试、补考、重修)。
11.负责研究生课程的调、停课安排管理。
12.负责导师的年度考核及统筹管理。
13.负责硕导遴选、创新计划等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的组织及统筹安排。
14.负责组织安排研究生学籍、学年、学历注册工作及学位报库工作。
15.负责国外留学研究生教学环节的管理和安排。
16.负责向学院收集研究生论文,并提交图书馆查重。
(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1.统筹管理和安排研究生新生入学工作。
2.统筹安排管理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工作。
3.做好全校研究生日常管理。
4.负责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安排和开展。
5.组织和管理研究生助管和助研等相关工作。
6.统筹安排全校研究生的评奖评优活动。
7.引导和组织研究生开展全校性的文体活动。
8.统筹全校研究生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9.指导研究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开展青年志愿者等活动。
10.指导和管理研究生会和青协等学生团体。
11.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学术活动的开展。
12、统筹安排研究生毕业相关工作。
(三)学院
1.积极组织本学院进行招生宣传,做好研究生招生相关环节(初试、复试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协助研究生院统计就业基础信息以及制定就业计划等工作,积极督促和指导学生就业。
3.配合研究生院做好研究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和报送,负责本院研究生党员档案的管理和邮寄工作。
4.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入学相关工作,含报到、注册和新生教育等,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工作。
5.负责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研究培养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本学院硕士点的建设和评估工作。
7.负责做好导师的日常管理。
8.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日常党、团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
9.负责建设和管理本单位研究生辅导员队伍。
10.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和评优材料的初审和报送。
11.负责落实本学院研究生发展党员和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工作。
12.做好本单位研究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13.负责研究生专业课教学及考试安排(包括专业课的重新、辅修),在完成成绩登统后将成绩提交到研究生院。
14.负责做好导师日常教学、科研、学生指导等教学管理,负责将导师变动情况向研究生院报备。
15.负责硕导遴选、创新计划等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的推荐、材料收集、申报及初步审核等工作。
16.负责研究生日常学籍管理及异动管理,收集并组织研究生核对学籍注册、学年注册、学历注册、学位报库所需信息。
17.负责研究生专业课程的安排与管理。
18.负责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导师安排、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的具体实施。
19.负责本单位各硕士点校外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的建设。
20.负责本单位国外留学生教学与日常管理。
(四)其他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的招生、注册、日常管理、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2.图书馆负责为研究生提供预答辩及答辩两个环节的查重服务,并向研究生院提供查重报告;
3.图书馆收存毕业生学位论文并妥善馆藏;
4.学位办按照学位授予程序协助研究生院做好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
明确和细化导师第一责任人的责权关系,突出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教育、专业能力培养、学术道德示范和科研项目资助的第一责任。改革导师评价机制,改变单一以科研为导向的导师评价机制,把对学生的学业指导、学术交流、思想政治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训练等纳入导师评价。鼓励研究生参与对导师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价,建立严格的学位论文评价(包括盲审、抽检等)结果的追溯问责制度,对所指导的论文出现质量和学术失范等问题的导师,视情况减少招生名额乃至停止招生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设,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现制定“三位一体”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方案如下。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位一体"是一种教育理念,也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育人指导思想和原则。它强调在德育这个体系内,以“全员”为引领,实现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程”、“全方位”管理。学校实行辅导员制、班主任制、专业导师制。以思政人员、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人员为承担主体,分班、分阶段、分专业、分片的三位一体工作体系。通过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协作,构筑一个德育立体结构,形成一股强大的德育合力,发挥德育实效性。
1.“全员育人”。“全员育人”即人人育人,主要是从育人主体而言,强调每个人都要有育人意识,树立起育人责任感,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发挥育人的职能,并且相互配合,交叉合作,形成一股强大的育人合力,构成完整、全面、和谐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和格局。这里的 “人人”主要指全体教职员工。
2.“全程育人”。“全程育人”主要是从时间上而言,它强调育人要贯穿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要认真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每个阶段的特点及其身心发展规律,以及其每个阶段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规划从低年级到高年级不同阶段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重点和方法,促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
3.“全方位育人”。主要是从空间上而言的,它强调育人要体现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育人工作者要根据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实际,将显性德育与隐性德育相结合,通过有形的或者无形的手段把思想政治教育渗入到他们学习和生活的各个环节,渗透到教学,管理和服务的各个方面,使其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人格修养,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1.学校实行辅导员制、班主任制、专业导师制。以思政人员、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人员为承担主体,分班、分阶段、分专业、分片的三位一体工作体系。上述人员要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原则,对所属班级学生定期或不定期、多渠道、多形式、宽领域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或寝室卫生管理与文明建设指导或专业相关的引导与帮助工作。 在工作中,要求将工作主题、 内容和工作小结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干部、教职员工的一项指标。
2.学校各部门要把“三位一体”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形成“三位一体”工作考核制度。教职工要定期总结育人情况,个人总结材料装入教职工业务档案。
3.学校每年按比例评选一次 “三位一体”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教书育人工作突出的系(院、部)、教研室和教师,学校授予“教书育人先进系(院、部)”“教书育人模范教师”称号;对管理育人工作表现突出的处室和干部,学校授予“管理育人先进处室”和“管理育人先进工作者”称号;对服务育人表现突出的单位(中心)和个人,学校授予“服务育人先进单位(中心)”和“服务育人先进工作者”称号。
4.学校把“三位一体”工作绩效作为提职晋级、职称评聘、岗位津贴及选派进修或出国留学人员的重要依据。学校向上级推荐的“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等荣誉,首先从学校命名的“三位一体”“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中挑选。
5.学校加大“三位一体”工作经费的投入。学校在划定经费时, 根据财力状况,增加“三位一体”工作经费的投入用于教职工的工作津贴、业务培训以及表彰奖励等。
1.“三位一体”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三位一体”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宣传部、团委、研究生院、人事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系(院、部)、中心成立“三位一体” 工作管理小组由系(院、部)、中心负责人主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教研室负责人、团总支书记、行政人员等为成员。
2.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1)研究生院牵头做好全校“三位一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2)党委宣传部结合日常工作做好 “三位一体” 的教育宣传工作,总结先进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在意识形态方面指导“全员育人”工作深入开展;
(3)研究生院对辅导员、班主任和导师制工作做出部署,并检查、指导其开展工作;
(4)研究生院会同各学院选任好专(兼)职学生思政工作人员、班主任及导师,负责学生思政工作人员、班主任及导师考核和评选的实施工作;
(5)团委、保卫处、后勤处(包括后勤集团)配合研究生院做好落实工作;
(6)各系(院、部)要认真落实并检查本单位三位一体工作完成情况, 负责本单位三位一体考核和评选的具体实施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及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00〕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辅导员为专(兼)职岗位。
第三条 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的要求:
1.我校在岗的专职教师或管理干部。
2.身心健康,德才兼备,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 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从研究生的思想实际出发,开展政策、法律、国内、国际形势等时事教育活动;开展针对研究生特点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活动;教育广大研究生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组织安排好迎新工作,认真搞好新生的入学系列教育活动。
2.负责研究生的党建工作。抓好研究生党支部建设,加强对研究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以党员为核心的研究生骨干队伍。加强研究生团组织建设,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组织发展工作。
3.协助学院主管领导抓好研究生的学风建设和组织学术活动。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开展学术争鸣,举办学术讲座,创造条件使更多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组织师生共同参与,研究生自行举办的“学术研讨班”。支持、鼓励研究生参加国际、国内的学术会议。
4.负责研究生道德品质教育。抓好研究生的文明寝室建设、文明就餐、文明就医、文明借阅等活动;负责研究生遵纪守法教育,革命理想、革命传统、艰苦奋斗教育,做好研究生的稳定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违纪处理工作。
5.负责研究生思想道德状况调研。经常深入到研究生中去,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个别研究生的心理咨询指导工作。
6.负责研究生就业工作。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形势分析、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研究生等工作,处理好毕业研究生的遗留问题。
7.负责研究生的“三助”工作、困难补助工作及评优工作,做到程序公开接受广大研究生的监督。
8.负责对本学院研究生会的指导。发挥研究生干部在研究生群体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9.组织、指导好学院研究生的校园文化活动。抓好研究生的社团、社会实践等活动,活跃研究生群体文化与学术生活。
10.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学生相关档案管理、研究生的招生及就业工作以及有关研究生日常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由各培养单位选拔并由研究生院根据各培养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聘任。
第六条 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接受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的双重管理,研究生院和各学院(所)分别按研究生管理的职能对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进行领导、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为了调动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研究生院建立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考核制度和评优制度。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以其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为主要内容,考核其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 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的岗位津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根据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业绩考核结果,考核合格以上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全额发放当年岗位津贴,基本合格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发放60%当年岗位津贴,不合格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不发放当年岗位津贴。
第九条 凡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对社会有较大不良影响的事件,造成较大的学生安全方面事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条 凡专(兼)职辅导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工作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了搞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凡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均应该设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教学秘书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和研究生院的指导下,从事研究生教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每学年开始,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新生报到手续;每学期开学,办理老生注册手续。对于违反报到注册规定的学生,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给有关领导和部门,以便按照规定处理。
(二)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领导批示,办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具体手续。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校外来我校代培或者旁听研究生课程的学员的有关手续。
(四)办理研究生外出实习、出国留学、联合培养等有关手续。
(五)协助研究生院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包括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名册、研究生登记表、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导师所带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档案登记表、试卷,以及休、复、转、退、出国的资料,奖励或者处分的有关材料),完整地保存好学生档案资料并按要求提交并协助研究生院完成归档管理。
(一)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学位公共课和全校性学位基础课的教学任务,其他研究生课程由各培养单位教学秘书落实教学任务。每学期5月份和12月份组织填报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表和研究生教材计划表,经培养单位领导同意,送交研究生院审查。
(二)安排研究生填写选课单,完成选课手续。
(三)检查教学秩序,掌握研究生遵守学习纪律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一)学位公共课和全校性学位基础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其他研究生课程的考试由各培养单位教学秘书安排,包括落实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教室、主考和监考教师等,并且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做好考试、考查成绩的登记工作。各培养单位教学秘书负责的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选修课的成绩一式2份,由各培养单位教学秘书在考试后两周内登记完毕,并且报研究生院备案。学位公共课和全校性学位基础课成绩由任课教师先交研究生院登记,然后转送各培养单位登记。登记各科成绩时,必须检查课程、学分与培养方案是否一致。学位公共课和全校性学位基础课试卷由研究生院统一保存,各培养单位负责的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选修课试卷或论文由各培养单位保存。试卷的封装与上交内容参照本科要求。
(三)在每年末,将所属本培养单位研究生本学年所有成绩登入《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
(四)做好重修学生的统计与安排,并且将具体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将重修的具体安排通知参加重修的学生。
(五)做好试卷的保密、印制和发放工作。
(六)经常注意和检查教学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参加教学质量检查。
(一)组织做好各培养单位的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本学院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以及研究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组织导师做好招生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二)在研究生新生入学就绪后,通知研究生全体新生以及因为各种原因未进行图像采集的老生进行图像采集。
(三)每学期末根据《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计算及导师津贴和课时报酬发放暂行办法》统计并填写导师津贴和课时报酬发放表,经培养单位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四)在研究生入学第四学期结束后,认真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一式3份),送培养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并且于第五学期开学后上报研究生院,以便对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五)协助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科研的申报、结题等工作。
(六)在研究生入学第三学期协助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
(七)组织做好各培养单位的有关学位工作。负责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学位论文通讯评阅工作,安排学位论文答辩,协助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协助做好导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八)处理研究生结业、肄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等事务。
(九)掌握研究生毕业、结业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一条 研究生班主任是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培养单位设置研究生班主任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为了落实和加强研究生班主任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班主任为兼职岗位。
第三条 研究生班主任的要求
1.我校在岗的专职教师或管理干部。
2.中共党员。
3.身心健康,德才兼备,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热爱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品行端正。
5.能有时间从事兼职班主任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1.做好研究生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
①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做好新生班干部选拔与培训;做好新生入学、学年评定、公益劳动、毕业分配、毕业鉴定等环节的思想教育工作。
②主动参加班级活动,经常找研究生谈心,及时发现问题。
③对班级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定期组织党、团干部会、班会,分析情况,安排工作,每学期不少于3次。
④关心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经常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要求,有条件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⑤对先进和后进研究生的情况应做重点了解。对表现好的研究生及时表扬,对违反纪律的研究生应及时找本人谈话,行批评教育,严重者除进行教育外,应书面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上报学院。
⑥与研究生导师保持经常联系,互相通报研究生业务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
2.协助党支部考察党员的学习、工作表现及模范作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并定期分析、总结,向学院汇报。
3.充分发挥研究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在研究生班级中要培养良好的班风,使之成为温暖和谐的集体。
4.关心和支持研究生会和研究生党团总支的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班主任的人数配备,原则上以专业为基础或按照师生比1:30的比例配备,研究生人数较少的专业按照专业相近的原则合并配备。研究生班主任由培养单位组织选拔,并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六条 研究生班主任接受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的双重管理。研究生班主任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培养单位党委负责,研究生院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对不胜任工作的,应及时申请调换。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研究生院有权免除班主任职务。
第七条 为了调动研究生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研究生院建立研究生班主任考核制度和评优制度。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以其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为主要内容,考核其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研究生班主任的考核由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共同完成,考核依据班主任各项工作职责进行。其中单位评分占40%,研究生院评分占60%。研究生院以及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根据班主任实际工作情况分别给予打分,两级评定结果汇总后,即是班主任的考评得分,研究生院将根据以上评定结果对班主任进行奖惩。
研究生班主任工作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由研究生院协同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下发具体日程及工作安排。
1.上交个人工作总结。班主任按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并向所在单位和研究生院提供个人的工作总结材料。
2.各单位考核: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班主任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班主任个人总结材料对班主任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上交研究生院。
3.学校考核:在个人总结、单位考核的基础上,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对研究生班主任考核,并进行成绩评定。
第十条 研究生班主任的岗位津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根据研究生班主任业绩考核结果,考核合格以上研究生班主任全额发放当年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研究生班主任发放60%当年岗位津贴,不合格研究生班主任不发放当年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凡研究生班主任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对社会有较大不良影响的事件,造成较大的学生安全方面事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凡研究生班主任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工作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遴选基本原则
(一)遴选和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坚持思想与业务全面考察、突出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改善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学位结构,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点实力的增强。
(二)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遴选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专业修养、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思想道德或学术道德存在问题的导师,一票否决导师资格。
(二)职称学历要求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是教授或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原则上应带满一届)。凡年龄在40岁以下(不含40岁)要求申请被遴选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具有博士学位者不受职称限制。
(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近三年承担过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本科课程,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至少能讲授一门所申报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且研究方向与申报专业一致。
(四)学术水平要求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近三年科研成果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在校工作不到三年的申请者,相关成果至少有1篇署名贵州财经大学):
(1)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或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及以上(含教育部项目),或申请立项或完成省级项目2项及以上(含教育厅和科技厅项目),或主持各类科研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15万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及以上的核心期刊论文,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及以上CSSCI论文,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我校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的Ⅲ类期刊及以上期刊论文,或第一作者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近三年科研成果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之一(在校工作不到三年的申请者,相关成果至少有1篇署名贵州财经大学):
(1)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或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或主持各类科研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10万元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CSSCI论文,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权威论文,或第一作者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
同时,专业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还要求有实践经历,即有在相关实务部门从事三个月以上的实践工作经历。
(五)校外指导教师遴选
1.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需要,导师紧缺的专业可从校外择优聘请少量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按照上述遴选标准适当放宽。
2.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从本科以上院校或研究机构中聘任,兼职指导教师应是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六)校外合作导师的聘任
各硕士点可根据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制度以及双导师制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外聘研究生合作导师。聘任原则必须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秀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外聘研究生合作导师主要配合指导教师完成研究生的社会实践及论文工作,一般应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由校内研究生导师推荐或校外专家直接提出申请,经硕士点及依托单位研究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颁发统一印制的“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聘书”。
第三条 遴选工作程序
(一)申请者向硕士点提出申请,经硕士点负责人(导师组组长)同意后,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科研成果(著作、论文、获奖等)、科研项目立项书、任职资格证书、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校内人员上述材料涉及内容须经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确认盖章)。
(二)初步遴选工作由硕士点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结合本硕士点实际情况,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硕士点导师组审核表决后提出初选名单,连同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交由本硕士点依托单位统一于每年五月底前报研究生院。
(三)硕士点依托单位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交由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者为通过(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
(四)如有学科建设与发展、学科结构调整或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具体情况予以特批,不受导师遴选时间规定的限制。
(五)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的人员,由学校统一进行聘任,聘期为三年。考核通过,则可以续聘。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工作职责
(一)教书和育人是指导教师的两大基本职责。指导教师不仅应在学术、科研方面进行言传身教,做到品行端正、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需要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三)指导对象一经确定,指导教师应首先帮助学生确定研究方向并在一周内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四)在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中,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几方面的职责:
1.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开设研究方向课;
2.指导学生阅读文献并撰写“文献综述报告”;
3.审查论文工作的调研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4.确定论文题目,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报告,指导论文的理论分析、试验和写作;
5.对研究生论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对研究生论文的进度进行督促检查,在指导过程中注意提高研究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6.对论文内容、格式、学术水平负责;
7.指导学生的教学实践和学术报告;
(五)在研究生进行答辩前,就研究生政治表现、理论基础、科研能力和外语水平等方面写出书面意见;就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水平做出评语。
(六)向答辩委员会汇报所指导的研究生的综合情况。
(七)应熟悉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
(八)应熟悉贵州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九)应熟悉贵州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十)应至少可以开出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一门课程。
(十一)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请假、休学、退学及奖惩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有责任提出终止继续培养的报告;对优秀的硕士学位论文可推荐参评贵州财经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十二)指导教师如短期外出,要事先对研究生的学习和课题工作做好安排。
(十三)指导教师如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相关院(系、部)应为研究生配备其它指导教师代为指导;如外出时间超过一年、或工作关系调离学校者,相关院(系、部)应与研究生学院协商为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
第五条 其他
(一)离退休的指导教师一般不再分配学生指导,确因学科建设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留任。
(二)每位指导教师,导师可以在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之间各申请一个专业担任指导工作。但在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内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担任指导工作。如确需担任两个专业的指导工作,本人应同时在两个研究领域确有必要的学术成果,且能担负起指导职责,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三)已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拟更换招生专业的,需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转专业申请表》。跨一级学科更换招生专业的,需由各硕士点依托单位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更换二级学科招生的,经硕士点依托单位同意,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为了充分发挥我校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高等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导师考核领导小组”),由研究生院、人事处、科研处以及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全校导师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在校导师考核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实施。
第三条 导师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考核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在校导师考核领导小组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各培养单位负责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主要考核导师在考核期内个人政治思想品德情况、教书育人情况、科研情况和指导研究生工作等情况。考核合格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爱护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研究生全程培养方案,在本专业招生范围内,导师每年应按一定数量完成指导研究生的工作;完成导师组分配的各项教学或研究生其他指导任务;有关注和及时指导研究生就业的义务。其全程指导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评价良好。
(三)参加考核的导师,在考核期间应达到学校人事处相应岗位科研考核合格要求。
第五条 年度考核,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等错误的;
(二)学术论文(著作)有违背科研道德、学术规范行为的;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被国家学位办、贵州省学位办和学校抽检被认定为问题论文的;
(四)无故不接受研究生教学或指导工作和无故拒绝参加考核的;
(五)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遴选为导师后连续三年未招收过研究生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级:合格与不合格。凡考核为不合格的导师,限制其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招生人数至多一名;导师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违纪违规情形并查证属实的,直接取消导师资格;导师有本办法第五条(三)规定情形并查证属实的,直接暂停导师资格。
第七条 聘期考核以聘期内三年考核结果作为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三年聘期中,年度考核合格次数两次以上,经校领导小组聘期考核结果认定合格;
(二)三年聘期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校领导小组聘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直接取消其导师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导师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因个人原因调离本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之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其已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由所在培养单位和导师组委派其他导师指导。
第十条 对学校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所在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校导师考核领导小组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对该决议仍不服的,在5日内提出申诉,由校学位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主席会议作出最后裁决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
第十一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导师参加考核时,不执行第四条第(三)款的科研规定;考核期内身患严重疾病、无法履职达一年以上的导师原则上不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深化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就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队伍建设做出如下规定:
加强校外导师队伍建设是满足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专业学位相对于学术性学位而言,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实践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导师队伍为后盾的。《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文件都明确要求要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团队。随着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比例逐年提高,大力加强校外导师队伍建设,建设合理的适应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导师队伍刻不容缓。
各培养单位应该根据本单位专业学位类别特点,聘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政府或行(企)业专家,组建专业化的校外导师教学团队。遴选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实践教学的导师,同时建立导师定期考核和退出制度。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参与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通力合作的“双师型”团队,实现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一)校外导师遴选应坚持“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在遴选条件中,不仅应坚持实践和学术标准,而且应特别重视导师政治和思想素质的考评。
(二)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评聘。每年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办学条件、人才的社会需求状况,以及学校研究生招生数量,确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校外导师人选,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择优聘任。
(三)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校外导师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完善研究生校外导师队伍建设评价体系,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发挥校外导师对学生培养的作用。
为了发挥各硕士点团队协作精神,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导师组组成的基本原则
(一)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仍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组主要负责协助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开展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以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每个硕士点被聘任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自动成为该学位点导师组成员。每个硕士点导师组校内导师应不少于5人。少于5人的,一般应按相近原则进行导师归并组建。
第二条 导师组的成员构成
(一)每个硕士点导师组设组长1人。学生人数在30名以上专业的导师组,可以根据导师组长提名设副组长1人,报研究生院审批。副组长协助组长管理导师组内部事务。
(二)导师组成员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
第三条 导师组的组建程序
(一)导师组由各二级学科点或专业学位点根据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和硕士论文指导的需要,自行组建,由研究生院统一审批,备案。
(二)导师组组建后如进行人员调整,也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四条 导师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和修改本专业硕士点培养方案,开设本专业研究生专业课程,审定各门课程教学方案。
(二)按学校统一部署参加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及复试工作。
(三)按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原则与程序,参加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及分工。
(四)审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五)按学校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预答辩及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六)依据相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
(七)配合导师组组长对本专业的研究生教育进行检查督促等。
(八)配合导师组组长完成本硕士点的专业建设和合格评估工作。
第五条 导师组组长的遴选办法
(一)导师组组长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有强烈的责任感,为人正直,作风正派,无学术不端行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二)导师组组长的选聘,由学院组织相关硕士点导师组全体成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导师组长任职条件进行民主推荐。推荐时应综合考虑其学术水平以及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年限和经历。导师组长(副组长)人选确定后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导师组组长每届任期3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者,可以续聘连任。
第六条 导师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专业硕士点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
(二)协助学院分管领导做好本专业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评卷、复试等工作;
(三)按照硕士点培养方案,组织开展本专业研究生培养工作,负责研究生专业课程的安排,根据学校的规定开展对研究生教学活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组织本专业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和中期考核工作。
(五)根据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安排本专业研究生的实习、实践等活动。
(六)协助学院分管领导及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做好本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审查和预答辩、答辩等组织管理工作。
(七)依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定期组织和召开导师组会议,布置和安排学校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负责组织本硕士点的专业建设和合格评估工作。
第七条 导师组成员工作量的核算
导师组成员中工作量核算由学院自行确定,统筹管理。
第八条 附则
根据《中共贵州财经大学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21号)精神和《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为了规范我校硕士生导师岗位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在我校工作、通过遴选程序并受聘为硕士生导师的我校在职教师。
2.通过遴选并被我校聘为硕士生导师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1.在思想政治方面,考核导师是否能够教育学生热爱祖国,是否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正派,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育学生努力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工作。对思想政治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2.硕士生导师熟悉业务程度,对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方向的了解情况,治学能力和对学生学习方法指导等有关能力,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情况。
3.积极指导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开展学术活动。本年度自己或指导学生申报各类研究生教育课题或主持研究生学术活动至少1次。
4.所指导学生在各个培养环节是否按要求完成培养任务。
1.硕士生导师津贴分为基础津贴和奖励津贴。凡在相应学年度内无违法违纪,按学校相关规定认真负责指导学生,所指导学生在各个培养环节顺利通过者一次性发放相应基础津贴。所指导学生在开题、预答辩、查重、答辩等环节未能一次通过者,则暂扣发所指导学生导师基础津贴。二次通过后按80%发放。二次未通过者扣发其全部指导津贴。奖励津贴发放对象为在研究生指导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导师,采取积分制。所指导学生发表1篇核心期刊计20分,发表核心以上刊物者计50分;积极指导所指导学生参与各类科研课题和竞赛申报,撰写申请书计10分,获批立项计20分;指导和主持所指导学生开展学术活动1次计20分;累计积分不超过所指导学生人数×50分。积分汇总后按相应标准发放。
在此基础上,对导师思想品德、教学、科研及学生指导情况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根据相应标准按生均发放。
2.我校硕士生导师与我校外聘的硕士生导师享受同等津贴待遇。
3.凡两名或以上的指导教师联合指导同一名硕士研究生,其津贴由第一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4.我校硕士生学位论文的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优秀等级限定在5%)。被评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将推荐参加“贵州省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对入选“贵州省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贵州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在学生论文通过答辩后发放)。
1.硕士生导师津贴的申报。每学年末由研究生院组织硕士生导师岗位津贴申报和领取。我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点)研究生秘书将本单位符合发放硕士生导师岗位津贴的人员名单和有关考核材料汇总后,上报研究生院。上报材料包括:(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津贴申报表;(2)硕士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津贴汇总表。
2.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上一教学年度研究生教学、科研、管理等培养工作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符合条件享受岗位津贴的硕士生导师名单予以审核和确认,并将确认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学校计划财务处,同时将确认文件抄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1.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学位点)报送的、经考核确认的津贴预算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后公示;对没有异议的导师津贴,按年度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计划财务处进行津贴发放。
2.硕士生导师津贴发放时间以学年计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