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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18 17:36:44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经济学院

贵财大发【2012】28 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文件精神,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促进实践教学工作的有序展开,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能力,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实践学习时间

1、集中实践学习第三学期进行。

2、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应届本科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年。实践学习开始前,研究生提交《贵州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学习计划表》,实践学习结束后,填写《贵州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学习考核表》。

二、组织安排

1、各专业所属学院(中心、所)及研究生导师根据专业特点安排研究生到联合培养基地和相关行业合作单位进行。

2、研究生可自主联系实践学习,但需填写《贵州财经大学自主联系实践学习申请审批表》。

3、实践学习期间,给予每位研究生一千元的实习经费,用于住宿、交通等补贴,由导师具体负责经费的审批。

三、考核方式

1、研究生实践学习,属于必修环节,考查成绩一般按“合格”、“不合格”记载,记 4学分,登录成绩册单。

2、研究生需注意积累参加实践学习过程中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和学生本人的书面总结。在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后,及时填写《贵州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考核表》,并由接受单位或接受单位负责人员填写简要评价意见后,交予导师审核,导师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工作部培养科,归入学生档案。

3、《贵州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考核表》最迟应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前交回。

4、实践学习考核不通过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责任编辑:李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