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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11-25 17:11:08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经济学院

为了规范经济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加大基层教学单位教研室的管理力度,促进教学工作的良性发展,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现有教学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调整,并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如下: 

一. 教学管理体制 

经济学院教学管理为学院、教研室二级管理体制。 

(一) 学院级管理工作 

1. 分管学院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协助学院主任全面管理教学工作; 

2. 负责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 

3. 负责全学院的教学组织及相应的协调工作; 

4. 负责对教研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5.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设置新专业和调整专业方向提出意见,经研究通过后,具体组织申报工作; 

6. 对学院教学优秀成果、优秀教材、优秀教师的推荐工作提出初步意见; 

7. 教学质量的评估、课程建设的措施、实习基地的建设; 

8. 教师上岗工作的最终审定,教师工作量核实和课酬的发放; 

9. 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 

10. 教师思想与课程体学院、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研究; 

11. 教师的学院级考核工作 

12. 负责对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请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13. 协调处理与学院各部门的联学院; 

14. 协调处理与国内外高校、研究部门和地方政府、企业的合作联系。 

(二) 教研室承担的工作 

教研室发展规划的制定; 

1. 学科建设与发展的研究; 

2. 教师工作各环节的检查、评估; 

3. 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的组织工作; 

4. 对教研室所属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安排、督促; 

5. 教研室所开课程的教材审定与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 

6. 教研室学术活动安排; 

7. 对教研室师资培训和引进提出建议; 

8. 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发展; 

9. 优秀教师的初步推荐意见; 

10. 学生实践环节的指导; 

11. 教师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 教师上岗的基本条件和工作秩序 

(一) 新教师任课(承担具体课程)的基本条件 

1. 试讲合格; 

2. 基本完成教案和完整掌握教学大纲内容; 

3. 完成岗前培训和具有一定的教学辅导工作量。 

(二) 现任教师上课的基本条件 

1. 有良好的师德师风,遵纪守法; 

2. 主讲教师一般应是讲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 已任教二年以上,无重大教学事故,考核必须合格; 

4. 应有支撑该门课的科研成果; 

5. 已经过学院统的备课准备。 

(三) 教师上课的工作秩序 

1. 学院办公室按年度顺序,每年10月份根据教学计划向学院公布新学年度的开课计划和工作量(主要考虑本学院的工作量); 

2. 教师可以根据教研室的建议和本人教学科研的具体情况向所在教研室提出上课申请; 

3. 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报学院备案同意。


【责任编辑:李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