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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关于建立教师教学、科研档案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25 17:07:54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经济学院

为了规范学院对教学、科研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本学院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对本科院校随机评估要求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学院每位教师均应有教学、科研档案,每位教师均应按要求提供档案所需各种资料。 

二、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1、 教学大纲; 

2、 教案; 

3、每学期教学情况(含任课情况、教学情况分析、考卷分析等)(填相应表格); 

4、关于教学方面的研究文章、论文等以及获奖证书与相关资料; 

5、出外进修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学习内容等(填表)。 

6、指导或被指导教师的协议等。 

三、科研档案内容包括: 

1、 出版的专著(教材); 

2、 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或复印件); 

3、 各级科研课题(立项书、鉴定等复印件); 

4、 科研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5、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有关资料及书面总结(凡参加学术活动结束,均应撰写具有启发、指导作用的书面总结,否则,学院将不予签字办理有关报销事宜); 

6、学术讲座情况(填表)。 

四、有关要求 

1、 每个教师须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 

2、所提供的教学科研档案材料应是近三年的(过了三年退还给本人); 

3、学院有关人员应妥善保存教师的教学科研档案,不得遗失。 

4、本暂行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李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