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5 12:16:39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经济学院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立经济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培养单位领导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且不能以行政人员和导师代表的身份担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受理本学院研究生的申报、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在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时,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及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研究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要积极充分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平等、协商形成客观、公平的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遇评审委员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时,应积极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权力,单独或与某些利益相关人员共同影响评审结果;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泄露评审委员的意见及评审过程、结果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条 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名额的分配
根据《贵州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件通知,经济学院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的名额为1人,硕士研究生的名额为1人,奖学金金额为博士生每人30000元,硕士生每人20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依据研究生《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评审,参评研究生填写《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表》。表内课程成绩分(A)按学年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分计算,由学院学科秘书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科研能力分(B)由研究生导师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思想品德分(C)和社会工作分(D)由研究生辅导员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相关审核完毕后,学生方可提请研究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要求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页,正反两面打印,不得随意更改表格大小。
2.“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
3.“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特别突出等内容,字数不得少于100字,控制在500字左右。
4.“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导师,其他人无权推荐。
5.“评审情况”栏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应明确评价参评学生的各方面表现,不得只简单填写“同意”、“同意推荐”等字样,必须内容详实,且同一学院的填写内容不得重复。
6.审批表所有填写内容均为电子填写,字体字号统一为宋体小四,签名和日期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签名和各学院行政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单位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7.表格中“申请理由”日期必须在“推荐意见”日期之前,“推荐意见”日期须与“评审情况”间隔至少3日,“基层单位意见”日期必须在学院公示结束之后(不含公示结束日当天)。
第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在参评的学年度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在参评的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参评的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在参评的学年度公共必修课、专业课考核不及格(合格)者;
(五)未缴清学费者。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自主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在该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当年已毕业离校和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员应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对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相应规定作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所分配的申报名额审定后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公示期间向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接到申诉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校级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