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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6-11 00:00:00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经济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进学院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和指导部门为学院团委。

第四条 院团委、学生会及有关部门要对社团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二)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三)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所指定的负责人不是其他社团的负责人;

(四)筹备组要负责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及形式、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第六条 社团的成立登记程序:

(一)社团发起负责人到学院团委审批备案;

(二)申请登记时,发起负责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同时要提供社团章程草案、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基本情况介绍、社团在近期的活动计划等书面材料。

(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负责人认真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并交学院团委备案。

第七条 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并能够反映该社团的宗旨和主要活动内容。对于名称与宗旨及主要活动内容有严重差距的社团,负责老师有权对该社团的名称作出修改。

第三章 社团的成员

第九条 凡在我校就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均享有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学生社团的权利,享有依照条例参与社团活动而不受干涉的权利。

第十条 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的章程,并根据该社团的要求,经过该社团的考察,填写由学院统一制定的《经济学院社团成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其正式成员。

第十一条 社团要及时把新加入的成员名单和《经济学院社团成员登记表》交到学院团委负责老师处备案。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可以加入其他社团,但同时加入的社团数最多不得超过3个。

第十三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所属社团的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努力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社团成员,并完成好社团交办的各项工作及任务。

第十四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得到社团理事会的及时通知,参加所属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所属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学生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至院团委,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退出所属社团的自由,社团成员要求退出,必须向所属社团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由所属社团院团委予以除名。社团中的学生干部及工作人员在申请退出社团前应主动完成所负责的工作后方可申请退出(社团内有其他成员愿意接手其任务除外)。

第十六条 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社团成员,所属社团理事会有权对其除名。

第四章 社团的管理

第十七条 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具体要求为: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均要向学校学生会申请注册,注册时须向学院团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社团的变更情况;社团本学期的活动计划;社团指导教师的意见。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成员由会员组成。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理事会。

第十九条 各社团必须聘请指导老师,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能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能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第二十条 各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经费使用的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上交学院团委以便进行统一管理、存档。

第五章 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在开展活动前有义务及时通知本社团成员有关活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必须先向学院团委申请报批,其他活动则不受此条的限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讲座、报告等活动;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其他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举办上述活动须在活动开始2周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指导教师意见;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社团要按期保质地开展活动,并如实填写社团活动纪录。连同其他活动资料,于每学期末汇总到学校学生会,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 社团由于开展活动的需要,可申请活动场地。需要申请活动场地的社团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学校团委需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星期六、日)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该对正常的社团活动予以支持,不得干扰或变相干扰正常的社团活动。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团委反映、投诉,但不能擅自采取带有行政裁决性质的行动。对各社团的活动的行政裁决权归学校团委和学生会享有。

第六章 社团的财物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来源分为社团成员会费(每人每学期10元)、创收经费、赞助等几种渠道。确有必要时可提申请,争取学院的拨款。

第三十条 各社团必须指定财务负责人,学期注册时需特别说明。社团负责人不可兼任社团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社团经费不得用于与社团工作及开展活动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或“不花钱,办成事”的原则去开展活动,尽量节约使用经费。

第三十三条 社团经费由该组织集体所有,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如遇重大支出时需经社团理事会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每半个学期公布一次正式的财务收支报告,以供学校团委和社团成员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社团换届时,财物的移交需妥善处理。当届理事会在向下届移交财物前要用书面形式列出财物清单(一式三份),下届理事会按照清单验收后,移交人和接收人需在清单上签名。移交人、接收人和校团委各执一份已签名的清单。

第七章 社团的刊物

第三十六条 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校社团的对外(相对于校内其他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第三十七条 社团创办刊物应向学院团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团委为符合创办刊物资格的社团提供印刷渠道和印刷条件。

第三十九条 各社团刊物原则上只限各校校内发行,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

第四十条 各社团刊物内容要健康向上,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

第四十一条 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社团内指定的主管刊物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学院团委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社团要保证其出版的刊物的合法性,并对刊物的内容负责。

第八章 违纪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以下行为属社团违纪行为: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开展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活动者;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侵吞社团财物,挪用社团经费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奖惩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对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整顿后重新开始活动者,须重新注册。

第九章 社团的解散

第四十五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提出解散申请。

第四十六条 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予以解散该社团:成员长期不足10人者;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在社团活动中有重大过错者;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学期注册登记者;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第四十七条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学院团委申请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十章 社团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 经济学院定期将对学院社团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每学年表彰一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暂行)由共青团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制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暂行)自2018年3月20日起实施。各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调整和制定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本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学生会)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