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12 16:06:36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经济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 专业学位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质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 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置。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两种。毕业后同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历学位教育研究生;仅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称为学位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学习现代科 学文化知识,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 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按学校所规定的时间持学生 证到各培养单位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各培养单位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报研究生部 备案。未经请假或逾假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培养单位应认真组织新生开学活动,搞好研究生入学教育,落实培养计划等教 学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习与培养
第八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的规定,结合专业学 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及培养单位情况,在培养目标、招生方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习 和实践环节、学位论文和学生管理等环节探索适合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制订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时要围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 实际的能力、了解并解决实际问题能 力和培养就业及创业能力的目标来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培养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培养方案落实培养计划,负责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课程考核等工作,切实保证培养质量。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构建“双师型”的师资队伍。各培养单位要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吸纳来自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专业人员参与课程教学、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论文考评等工作;大力引进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人才从事专业学位教育,加快形成“双师型”的师资结构。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建立“双导师制”培养机制。每个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内导师,一名校外实践导师。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培养单位应与实际部门建立长期、稳定、实质性的联合培养机制,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搭建髙水平的合作培养平台。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 2-5 年,培养年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具体学制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指委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学制或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学业,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并由培养单位通知研究生本人或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由培养单位填写和存档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安排、课程考核等信息纳人研究生工作部管理围,实行统一汇总。
第四章 纪律、处分与奖励
第十五条 凡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作弊者,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学生违纪违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有按规定被取消学习资格或申请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应提交 书面报告,经培养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审批结果由培养单位及时通 知研究生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规定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其退学 申请由培养单位上报,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批。专业学位研究生取得学位或经学校批准终止继 续学习者,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表现突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违纪违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切实做好课程学习、学 位论文开题拫告、论文中期检查及答辩工作。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及答辩时,应分别在3 至 5 人本专业专家小组内做报告,由专家组考核确定是否通过。前一环节考核通过后方可进人下一环节,每一环节均须有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强化应用导向,可以采用专题研究、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学位论文的字数应在二万宇以上。用于完成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学位。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论文答辩之前缴纳全部培养费用,否则,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申请再次答辩的,答辩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专业学位论文质量,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参加答辩前,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抽查。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位论文被证实有抄袭现象时,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对已授予学位者,取消已授予的学位;对未授予学位者,停止学位申请和审核并取消学习资格。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徽及研究生证的管理按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相关管理 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原始材料,如试卷、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 辩材料等材料由培养单位集中保管,至少应保存至该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五年,以备学校 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与评估。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等材料应按学校要求归 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研究生工作部统一订购、制作, 由培养单位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方面的其他事宜,按照贵州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