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24 00:00:00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经济学院 宣传部
经济学院党委中心组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在413会议室召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专题会,党委书记朱红琼主持会议,院长常明明、副院长单晓娅、徐艺、副书记李文龙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情况做如下纪要。
一、朱红琼书记阐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意义和价值,她指出,问责“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朱红琼书记详尽阐释了问责条例对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时间等。
三、学习讨论条例第六条,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责”,应该被问责的5种情形,即,应该被问责的具体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使问责条例的具体规范趋于明晰,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
四、学习讨论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五、学习讨论第十条规定了问责时限,即“终身问责”。这些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都聚焦到一点,就是保证问责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使问责得以落实落细,真正形成威慑。
六、常明明院长指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其最终目的是让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督促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我院领导干部应该自觉加强学习,联系实际,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精神看齐,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同时,领导干部都要不断学习,勇于实践,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经济学院党委
2016年9月14日